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旬阳县人民政府关于禁止燃放和销售烟花爆竹的通告

发布时间:2021年02月02日15时59分   来源:   作者:   【 字体: 】   

为深入推进大气污染防治,切实做好烟花爆竹燃放管理工作,有效减少大气污染,不断改善环境空气质量,保护旬阳碧水蓝天,维护社会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安康市烟花爆竹燃放管理条例》等相关规定,现将禁止燃放和销售烟花爆竹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止燃放销售烟花爆竹区域

旬阳县禁止燃放和销售烟花爆竹的区域为:县城区东至大河南江南社区磨沟口一线,南至旬阳高新区吕河片区规划区敖院社区坝河口一线,北至刘湾社区康湾、李家台村沙坝湾一线,西至白柳片区规划区老龙沟村陈家沟、柳村社区中坪一线。具体包括鲁家台社区、下菜湾社区、老城社区、小河北社区、李家台村、江南社区、刘湾社区、党家坝社区、鲁家坝社区、青泥社区、草坪社区、四海逸家社区、刘店社区、李家庄村;旬阳高新区吕河片区规划区的双井社区、江店社区、敖院社区、冬青村;旬阳高新区白柳片区规划区的柳村社区、白柳社区、老龙沟村。此范围内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任何时间燃放销售烟花爆竹。

重污染天气期间,本县行政区域内一律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二、下述区域和地点内,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任何时间燃放烟花爆竹

(一)国家机关、军事设施所在地;(二)医疗机构、幼儿园、学校、敬(养)老机构;(三)博物馆、图书馆、档案馆、文物保护单位、环境空气自动监测站和粮食储备场所;(四)县城区的住宅小区、集贸市场,公园、文化娱乐场所等人员密集场所;(五)车站、码头等交通枢纽以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停车场;(六)城市道路、桥梁、人行天桥、高架路和隧道、地下通道以及其他地下空间;(七)易燃易爆物品和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销售、使用场所和运输设备及输送管道的安全区域;(八)电站及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九)风景名胜区、烈士陵园、林地、公共绿地等重点防火区。

三、法律纪律责任

对在禁止燃放的区域内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燃放,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在禁止燃放的区域内未经许可经营烟花爆竹制品的,由应急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非法经营活动,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并没收非法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

对在禁止燃放和销售烟花爆竹工作中相关监管部门履职不力,造成不良影响的,纪委监委依法依规予以责任追究。

四、监管责任

公安机关负责烟花爆竹的公共安全管理,应急管理、生态环境、住房和城乡建设、城市管理、市场监管及各镇等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烟花爆竹销售、燃放管理工作;村(居)民委员会和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协助做好管理服务区域的烟花爆竹燃放管理工作。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违法销售、燃放烟花爆竹行为的,可以予以劝阻或者举报,受理举报的部门要立即受理、依法处置(违法燃放举报电话:110;违法销售举报电话:7207670)。

五、其他事项

(一)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禁止燃放的区域内销售烟花爆竹。

(二)对违法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由公安机关、应急管理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安康市烟花爆竹燃放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各党政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村(居)民委员会、住宅小区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及其他组织,应当做好本单位、本区域内禁止燃放和销售烟花爆竹的监督管理和宣传教育工作,自觉遵守《安康市烟花爆竹燃放管理条例》和本通告。如有发现违法销售、燃放烟花爆竹行为,鼓励单位和个人进行劝阻和举报。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旬阳县人民政府  

2019年12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