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袭警罪来了!3月1日起施行

发布时间:2021年03月02日16时39分   来源:   作者:   【 字体: 】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七)》已于2021222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32次会议、2021226日由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三届检察委员会第六十三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131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2021226

 

法释〔20212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

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七)

 

2021222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32次会议、2021226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三届检察委员会第六十三次会议通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以下简称《刑法修正案(十)》)、《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以下简称《刑法修正案(十一)》),结合司法实践反映的情况,现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适用刑法分则规定的犯罪的罪名的意见》作如下补充、修改:

 

本规定自202131日起施行。

 

经小编查阅,202012月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中,有这样表述:将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五款修改为:“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使用枪支、管制刀具,或者以驾驶机动车撞击等手段,严重危及其人身安全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