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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阴:汉阴县公安局查处一起冒用他人身份证件案

发布时间:2019年05月27日17时08分   来源:   作者:   【 字体: 】   

全市公安机关户政部门“以案促改”专项行动开展以来,汉阴县公安局治安部门严格按照市局治安支队和县局党委部署要求,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夯实职能职责,着力整治虚假户口、冒用身份信息等户证违法犯罪问题,堵塞治安管理漏洞,为提升汉阴公安户政管理水平提供有效保障。近日,我局蒲溪派出所查处一起冒用他人身份证案,行政处罚2人。

5月20日,蒲溪派出所户籍民警在为辖区群众刘某琴办理第二代居民身份证时,发现刘某琴换领的身份证涉嫌冒用他人身份信息。经民警进一步网上比对和走访调查,2011年5月20日,刘某琴因外出务工急需办理身份证件,经与其姐姐刘某荣商议后,擅自拍摄照片并冒用其姐姐刘某荣的身份信息,骗领了第二代居民身份证;同年10月11日刘某荣又冒用刘某琴身份信息,骗领了身份证件使用至今。经受案调查,刘某荣、刘某琴的行为违反了《居民身份证法》相关规定,构成冒用他人身份证。

目前,刘某荣、刘某琴被汉阴县公安局蒲溪派出所依法分别处以了500元罚款处罚。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

第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或者处十日以下拘留,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一)冒用他人居民身份证或者使用骗领的居民身份证的;

(二)购买、出售、使用伪造、变造的居民身份证的。

伪造、变造的居民身份证和骗领的居民身份证,由公安机关予以收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