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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河:男子拿假证换真证,民警被气笑了:你这是瞧不起谁呢?

发布时间:2019年06月28日11时12分   来源:   作者:   【 字体: 】   

6月14日,白河县公安局仓上派出所户籍民警李伟像往常一样,在户籍室忙着办理户籍业务。这时,来了一位中年男子,说自己的身份证没磁了,要重新办一张身份证。当李伟接过男子递过来的身份证仔细一看,当场就气笑了:如此粗糙的做工,一看就是假证。

原来,男子递给李伟的身份证,不仅颜色、字体与正常身份证差别明显。更奇葩的是,身份证“住址”一栏,赫然写着“陕西省安康市白河县仓上镇金粒村”,身为户籍警的李伟,从来就没听说过本辖区还有一个“金粒村”!之前倒是有一个“金岭村”,后来跟石关村合并了。此时李伟心中不禁产生了疑惑:大叔,你确定你不是来考验我业务能力的?

询问过后得知,该男子姓秦,仓上镇石关村人。之前在咸阳市某建筑工地打工的时候没有二代身份证也不愿意回来办理,为图方便,便花了50元办理了一张假身份证。拿到假证后,他使用了一段时间都没露破绽,但是假身份证没有磁,读不出来任何信息,于是秦某就想拿着这张身份证到派出所办理真二代身份证,不想却被民警一眼识破。

此刻李伟方才恍然大悟,难怪那张身份证制作的如此粗糙了。想来是价格太低,制假证的人也不走心,连住址都搞错了,也没发现。看来假的就是假的,永远当不得真!

目前,秦某使用伪造身份证的违法行为已被公安机关依法查明,公安机关将假证予以收缴,并对秦某处以罚款200元的处罚。

法律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

第十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或者处十日以下拘留,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一)冒用他人居民身份证或者使用骗领的居民身份证的;

(二)购买、出售、使用伪造、变造的居民身份证的。

伪造、变造的居民身份证和骗领的居民身份证,由公安机关予以收缴。

第十八条 伪造、变造居民身份证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有本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所列行为之一,从事犯罪活动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警方温馨提示:目前全国已开通居民身份证异地办理业务,外地公民可就近到当地派出所咨询。陕西居民也可在“互联网+公安政务平台”上办理相关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