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旬阳:关于举报非法小广告行为奖励办法(试行)

发布时间:2016年06月02日00时00分   来源:   作者:   【 字体: 】   

旬阳县公安局举报非法小广告行为奖励办法

(试行)

第一条 为保障旬阳县中心城区市容环境整洁,维护良好的社会经济秩序,充分调动市民维护市容市貌的积极性,鼓励群众及时检举和揭发非法小广告行为,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举报发生在旬阳县城区范围内的涉及非法小广告行为的违法线索。

第三条 举报奖励的开展,遵循方便群众、一案一奖的原则。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涉及非法小广告违法行为,重点包括以下情形和行为:

(一)实施印制、粘贴、喷涂、刻画、散发非法小广告的违法行为。

(二)利用非法小广告从事非法贷款、诈骗、涉黄赌毒、制贩枪支、爆炸物品、私刻公章、伪造证件、制假贩假、涉黑涉恶、恐怖活动等违法活动。

第五条 对公民举报违法线索进行严格保密,依法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未经举报人同意,不得以任何方式公开或泄露举报人有关信息,违者依法追究相关人员法律责任。

第六条 举报必须实事求是,不得虚构、夸大、捏造事实,严禁借举报名义对他人诬告、陷害。举报原则上为实名举报,重大案件线索也可匿名举报。举报人在匿名举报时,应提供有效联系方式,以便回复处理结果和通知领取奖金。

第七条 凡举报各类涉及非法小广告违法行为,并提供相应证据材料,经查证属实,案件处理结束后,办案部门应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危害后果等内容,按下列规定对举报人给予奖励:

(一)查获的制作、传播、涂写、张贴、散发非法小广告违法犯罪行为系举报人提供直接线索,其行为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以上处理的,给予1000元奖励;

(二)将制作、传播、涂写、张贴、散发非法小广告的违法人员扭送到公安机关,其行为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以上处理的,给予2000元奖励。

第八条 举报人获得奖励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违法线索发现于旬阳县城区范围内;

(二)举报提供的证据线索事先未被主管部门掌握;

(三)举报人积极配合开展案件的查处工作;

(四)举报的情况经查证属实。

第九条 对群众举报、扭送的非法小广告行为人,经调查其违法行为不属于公安机关管辖的,由办案单位负责移交到相关管辖部门,县局指挥中心负责做好被移送部门的衔接工作,协调相关部门按其奖励政策进行兑现。

第十条 举报人获得奖励,并应当符合下列原则:

(一)举报奖励对象原则上限于实名举报,由举报人直接凭有效证件领取奖金。

(二)同一线索被多人多次分别举报的,对最先举报人进行一次性奖励。

(三)两个或两个以上举报人联名举报同一线索的,按一案进行奖励。多人联名举报同一事项的,奖金可以平均分配,由实名举报的第一署名人或者第一署名人书面委托的其他署名人领取奖金。

(四)举报人未提供证据材料的或者不配合案件调查工作,不得作为举报奖励对象。

(五)主管和受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作为举报奖励对象。

第十一条 办案部门应当在案件处理结束后,及时确定奖励数额,并将举报案件有关的书面材料整理归档,连同相关法律文书复印件,向县局指挥中心申报。县局指挥中心对报送的案件举报材料应当在7日内予以审定。符合奖励条件的,经县局主要领导审批后,警务保障部门将奖金划拨办案单位。符合奖励条件的由办案部门向举报人发送领奖通知并负责奖励事宜,不符合奖励条件的,由办案部门向举报人说明理由。

第十二条 举报人接到领奖通知后,应当在30日内凭有效证件到指定地点领取奖金,逾期未领取的,视为放弃领奖权利。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旬阳县公安局负责解释。

举报电话:110 0915-7222606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旬阳县公安局

2016年5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