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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驾驶机动车“不按规定使用安全带”、“接拨手持电话”、“吸烟”等其他妨碍安全行车的行为实施监控抓拍处罚的通告

发布时间:2019年07月04日09时54分   来源:   作者:   【 字体: 】   

安康市公安局汉滨分局交通警察大队关于对驾驶机动车“不按规定使用安全带”、“接拨手持电话”、

“吸烟”等其他妨碍安全行车的行为实施监控抓拍处罚的通告


为了进一步加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有效预防道路交通事故的发生,确保道路交通安全、畅通、有序,经会议研究决定,对驾驶机动车时“不按规定使用安全带”、“接拨手持电话”、“吸烟”等其他妨碍安全行车的行为实施监控抓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九条、第九十条之规定,特发布以下通告:

一、所有机动车驾驶人,在驾驶机动车辆时,必须按照规定使用安全带;行驶时不准拨打接听手持电话;驾驶机动车辆时不准吸烟。

二、凡违反本通告规定的(不按规定使用安全带、行驶时接拨手持电话、驾驶车辆吸烟),将采取监控抓拍、摄像拍照等方式进行取证,并将违法信息录入《公安交通管理综合应用平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一条、九十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三项之规定,以“驾驶人不按规定使用安全带的”行为,处予50元罚款、记2分(违法代码为1240);以“驾驶时接拨手持电话的”行为,处予100元罚款、记2分(违法代码为1223);以驾车时有其他妨碍安全行车的(吸烟),处予100元罚款、记2分(违法代码为1225)。

三、本通告自2019年8月1日零时起实施,请广大驾驶人认真遵守本通告之规定,服从管理。

特此通告。


安康市公安局汉滨分局交通警察大队

2019年7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