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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敦促在逃人员投案自首的通告

发布时间:2019年08月06日11时00分   来源:   作者:   【 字体: 】   

     

             

关于敦促在逃人员投案自首的通告

为贯彻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 依法惩处犯罪行为, 维护社会安定, 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同时给在逃犯罪嫌疑人、 被告人 (以下统称 “在逃人员” ) 改过自新、 争取宽大处理的机会,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的有关规定, 特通告如下:

一、 在逃人员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至2019年10月31日前自动投案, 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犯罪情节较轻的, 可以依法免除处罚。

二、 由于客观原因, 本人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到司法机关投案的, 可以委托他人代为投案。犯罪后逃跑, 在被通缉、 追捕过程中, 主动投案的, 经查实确已准备去投案, 或者正在投案途中, 被公安机关抓获的, 视为自动投案。

三、 在逃人员的亲友应当积极规劝其尽快投案自首。经亲友规劝、 陪同投案的, 或者亲友主动报案后将在逃人员送去投案的, 视为自动投案。

四、 在逃人员有检举、 揭发他人犯罪行为, 经查证属实的, 以及提供重要线索, 从而得以侦破。

其他案件, 或者有积极协助司法机关抓获其他在逃人员等立功表现的, 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

罚; 有重大立功表现的, 可以依法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五、 在逃人员要认清形势, 珍惜机会, 尽快投案自首, 争取从宽处理。在规定期限内拒不投案自首的, 司法机关将依法惩处。任何人不得为在逃人员提供隐藏处所、 财物、 交通工具, 为其通风。

报信或者作假证明包庇, 或者提供其他便利条件帮助其逃匿。经查证属实, 构成犯罪的, 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 凡知悉在逃人员情况、 信息的公民, 都有义务向司法机关检举揭发。司法机关将对检举揭发人员依法予以保护和保密。对威胁、 报复举报人、 控告人, 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

七、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