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切实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确保公共安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现通告如下:
一、严格执行《旬阳县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通告》规定,拒不服从相关职能部门管理,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一律依法从严处理;构成犯罪的,一律依法从严追究法律责任:
1、公众聚集场所不暂停对外开放和营业的;
2、聚集性文化活动不暂停的;
3、酒店、宾馆、旅社、农家乐等对外餐饮服务业不暂停营业服务的;
4、活禽交易市场不关闭的;
5、擅自举办和参加各类公众性聚餐活动,不听劝阻的;
6、客运班线、城市公交、农村客运等公共交通运输工具不停运的;
7、借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而哄抬物价、囤积居奇等扰乱市场秩序的。
二、严厉打击涉及非法贩运、售卖各类野生动物违法犯罪行为,违者一律从严追究法律责任。
三、对不执行疫情防控措施的、散布或传播不实信息的,一律依法从严处理;构成犯罪的,一律依法从严追究法律责任。
四、对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秩序或者威胁公共安全的人员,公安民警一律强行带离现场、依法从严处理。对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一律从严追究法律责任。
五、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旬阳县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发布疫情解除通告后自动失效。
旬阳县公安局
2020年1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