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河县公安局交警大队
关于加强道路交通管制工作的
通 告
为严格落实《白河县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通告(第5号)》要求,积极有效切断新型冠状病毒的传播途径,最大限度的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疫情防控期间,对全县道路实行交通管制,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必须自觉严格遵守《白河县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通告(第5号)》规定,在疫情管控结束前,未经批准的车辆一律不得上道路行驶。
二、广大群众要积极主动支持和参与道路交通管制措施,劝导驾驶人不驾车上道路行驶,积极举报违反交通管制措施的单位及个人。
三、凡违反本通告行为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九十条之规定处以200元罚款、记3分(违法代码1344)。对情节严重违反交通管制规定强行通行的,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二款之规定处以1000元罚款、十五日以下拘留(违法代码1078)。对拒不服从管理、妨碍公务、寻衅滋事等违法行为的,一律严格依法查处,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并公开曝光,涉及公职人员、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将通报所属单位并移送县纪委监委。
四、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疫情管控解除后该通告自行解除。
白河县公安局交警大队
2020年2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