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推进大气污染防治,切实做好烟花爆竹燃放管理工作,有效减少大气污染,不断改善环境空气质量,顺应人民群众强烈愿望,保护镇坪碧水蓝天,维护社会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安康市烟花爆竹燃放管理条例》等相关规定,现将禁止燃放和销售烟花爆竹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 禁止燃放和销售烟花爆竹区域
按照《安康市烟花爆竹燃放管理条例》第七条第十款规定“市、县(区)人民政府确定和公告的其他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和地点”,镇坪县禁止燃放和销售烟花爆竹的区域为:县城城区东北至宝塔梁;东南至城关第二幼儿园;南至柿子树坪后山原貂场;西南至黄龙潭大桥;西至顺达修理厂往西区间测速监控起点;西北至狮子凸公园原电视转播台;北至杉木洞道班、镇坪县逢春林麝养殖有限公司(原老獐子场)。
重污染天气期间,全县行政区域内一律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二、下列区域和地点内,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任何时间燃放烟花爆竹
(一)国家机关、军事设施所在地;
(二)医疗机构、幼儿园、学校、敬(养)老机构;
(三)博物馆、图书馆、档案馆、文物保护单位、环境空气自动监测站和粮食储备场所;
(四)县城的住宅小区、集贸市场,公园、文化娱乐场所等人员密集场所;
(五)车站、码头、机场等交通枢纽以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停车场;
(六)城市道路、桥梁、人行天桥、高架路和隧道、地下通道以及其他地下空间;
(七)易燃易爆物品和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销售、使用场所和运输设备及输送管道的安全区域;
(八)电站及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
(九)风景名胜区、烈士陵园、林地、公共绿地等重点防火区;
三、法律责任
对在上述区域内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燃放,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在上述区域内未经许可经营烟花爆竹制品的,由应急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非法经营活动,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并没收非法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
四、监督责任
公安机关负责烟花爆竹的公共安全管理,应急管理、生态环境、住房和城乡建设、城市管理、市场监管及镇办等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烟花爆竹销售、燃放管理工作;村(居)民委员会和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协助做好管理服务区域的烟花爆竹燃放管理工作。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违法销售、燃放烟花爆竹行为的,可以予以劝阻或举报,受理举报部门要立即受理、依法处置(违法燃放举报电话:110,违法销售举报电话:0915-8823469)。
五、其他事项
(一)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禁止区域内销售烟花爆竹。
(二)对违法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由公安机关、应急管理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安康市烟花爆竹燃放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各党政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住宅小区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及其他组织。应当做好本单位、本区域禁止燃放和销售烟花爆竹的监督管理和宣传教育工作,自觉遵守《安康市烟花爆竹燃放管理条例》和本通告。如有发现违法销售、燃放烟花爆竹行为,鼓励单位和个人进行劝阻和举报。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镇坪县人民政府
2019年11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