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旬阳:侦办的首起妨害疫情防控案当庭宣判 李某获刑一年并处罚金5000元

发布时间:2020年05月18日09时03分   来源:   作者:   【 字体: 】   

5月11日,由旬阳县公安局侦办的首起疫情防控期间,李某虚假销售口罩诈骗他人财物违法犯罪案件,在旬阳县人民法院公开审理并当庭宣判,有力打击防控疫情期间违法犯罪,净化战“疫”社会环境。

2020年2月16日、2月23日,正值新冠疫情防控的关键时期,旬阳县公安局陆续接到两名群众报警称,看到朋友圈有网友发布售卖口罩的信息,商谈转交定金后,却迟迟未收到口罩。经多次催要,其以疫情期间快递运送慢等各种理由推脱,最后竟将自己拉黑,被对方骗取钱财。接警后,县公安局迅速组织精干警力,全力侦破此案。通过专案组民警深入排查、信息研判、严密布控,成功将犯罪嫌疑人李某抓获归案。

经县公安局侦查查明,2020年2月,犯罪嫌疑人李某利用疫情防控期间大众对口罩的迫切需求,为谋取非法利益,在没有口罩货源的情况下,通过其微信在“文艺路税务”微信群、朋友圈发布虚假销售口罩信息,并从网上下载了口罩、医疗器械资格证等虚假照片用于骗取信任。虚假信息一经发出便迅速在微信用户及群组内传播,陆续吸引了闫某、艾某、郭某等14名被害人向其转账用于“购买口罩”。然而李某收到被害人转账后,却将对方微信拉黑,玩起了“失踪”,被害人未按时收到口罩且联系不上李某,才惊觉上当受骗。截止到案发,被告人李某通过上述手段非法获利共计9830元。

5月11日,旬阳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疫情防控期间,通过虚构销售疫情防护用品事实,骗取他人钱财,数额较大,其行为已经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构成诈骗罪,依照两高两部《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应依法从严惩处。鉴于被告人李某在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庭审中认罪悔罪态度较好,案发后向部分被害人共计退赔3400元,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合议庭经综合评议,依法判决被告人李某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责令其向被害人退赔剩余部分赃款,用于作案的手机2部予以没收。

新冠肺炎疫情发生以来,旬阳县公安局按照县委、县政府和市公安局的安排部署,统筹推进疫情防控和维护社会稳定各项工作,制定发布了《关于严厉打击涉及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违法犯罪的通告》、《关于对群众举报涉疫违法犯罪线索予以奖励的通告》,与县委网信办联合发布了《关于依法依规坚决打击网络谣言的通告》,成立现行违法犯罪打击组,依法严厉打击妨害传染防治、哄抬物价、囤积居奇、制假售假、造谣传谣、妨碍公务等违法犯罪活动,坚决维护社会稳定,为企业复工复产创造良好的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