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公安厅
警务信息公开工作考核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省公安厅机关警务信息公开考核工作,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省公安厅警务信息公开考核工作在省公安厅警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成立由直工处有关人员组成的省公安厅警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考核组,按照客观公正、民主公开、注重实效的原则开展考评工作。
半年、年度考核与厅机关年度目标责任考核工作结合进行,日常考核根据需要不定期进行。
第三条 省公安厅警务信息公开工作考核内容:
(一)主动公开信息。厅内各部门定期主动向省公安厅警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供可公开警务信息的内容,明确可公开方式(全文公开、摘要公开、报道式公开)和时限要求,并于起草文件和审核把关时,按照要求在发文拟稿单上注明情况。
(二)依申请公开信息。厅内各部门对于省公安厅警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转办的、由群众通过门户网站提出的依申请公开信息的受理、办结和申请人的反映情况,以及各部门依申请公开警务信息收取成本费用制度执行情况。
(三)不予公开信息。厅内各部门对于依法不予公开警务信息及时予以说明原因情况。
(四)门户网站栏目要求提供信息。厅内各部门对于省公安厅警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转办的、门户网站栏目建设需要提供的信息,是否及时提供,以及提供信息完整性、可行性情况。
(五)厅内各部门参与门户网站交流互动栏目情况。
(六)厅内各部门警务信息公开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情况。
第四条 警务信息公开考核采取部门自查、专项检查、综合评定等方式开展:
(一)自查由各部门对照考核内容于每年5月底和11月底前自行组织开展;
(二)专项检查由考核办根据每年工作重点,确定检查内容和被查单位,成立检查小组,制定具体的方案开展检查;
(三)综合评定由考核办根据自查情况、专项检查情况、社会评议情况、投诉受理情况等进行综合评定。
第五条 警务信息公开考核采取百分制量化考核办法,考核结果分为优秀、达标、不达标三个等次。具体量化标准由省公安厅警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制定。
第六条 考核成绩与厅机关年度目标责任考核挂钩。对考核成绩优秀的给予专项奖励;对考核不达标的单位,限期整改、达标;对造成不良影响的,将根据相关规定追究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