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民警通过网络巡查发现,外地公安机关侦办的案件中存在利用“第四方支付”平台实施洗钱等犯罪的情况。具体表现为犯罪嫌疑人利用第三方支付平台背后的“第四方支付”平台业务,为洗钱、网络传销、网络赌博、电信诈骗等犯罪活动提供资金周转结算,规避监管、逃避侦查,应予高度关注。
一、作案手段
涉案地下钱庄通过第三方支付账户大批量转账至“第四方支付”平台,“第四方支付”平台收款后,通过自行搭建的资金结算系统进行二次清算,再支付给该平台商户。由于“第四方支付”平台的上游进账渠道复杂,且平台里充斥着大量实际从事的钱庄、网赌、电诈等非法业务的不法商户,经“第四方支付”平台二次清算实际上实现了资金的隔离操作,导致资金分析及追赃工作无迹可寻。其本质与当前支付黑产领域猖獗的使用微信、支付宝等第三方支付个人收款二维码“跑分”的违法犯罪行为有异曲同工之处,但因第四方平台大多将服务器架设在境外,查证难度更大。
二、平台释义
“第四方支付”平台又称“聚合支付”,其称谓是相对支付宝、财付通等第三方支付平台而言,自中国人民银行2011年5月26日颁发《支付业务许可证》以来,人民银行共发放了271张支付牌照,经统计,目前仍在有效期内的持牌第三方支付机构共236家,随着监管部门对第三方支付平台监管政策的收紧,考虑支付牌照的稀缺性,各三方支付平台对接入商户的审核愈加严格。但由于互联网支付的高速发展,市场对线上充值接口的需求激增,导致依托于第三方支付平台的“第四方支付”平台应运而生。所谓“第四方支付”无需牌照,而是通过API接口接入不同的第三方支付平台,从而通过各第三方支付平台的收款码进行支付结算。其本质类似于第三方支付平台下的代理商,在第三方支付平台进行网络支付只能选择单一的第三方支付途径,而在“第四方支付”平台进行网络支付可以选择不同的第三方支付途径。“第四方支付”平台的存在为个人网站、各类APP、网络游戏等的网络支付需求提供了便利。但同时,少数“第四方支付”平台不但将服务器架设在境外,还自行搭建支付结算系统进行二次清算,造成网络支付资金上联第三方支付平台,下联相关商户,对上、对下分别使用两套不同的商户名称,两次经过“备付金账户”进行清算,为洗钱、网络赌博、网络传销、电信诈骗等违法犯罪活动提供了相对“安全”的资金通道。
三、经营方式
“第四方支付”平台向上对接第三方支付平台,客户通过第三方支付平台的所有收付款操作均显示进入三方支付的“备付金账户”,但与该备付金账户关联的交易对手只显示“第四方支付”平台的商户名,第三方支付平台仅与“第四方支付”平台进行清算,从而回避了对违法商户接入的审核责任,“第四方支付”平台向下通过自己的支付结算系统进行二次清算后再向相关商户支付,实际形成了“第四方支付”平台的资金池,涉案资金在资金池中混淆,且因为“第四方支付”平台为非持牌机构,资金交易数据难以调取,事实上造成了资金的隔离操作。上述支付过程中,各平台根据资金流量收取0.5%—4%不等的手续费。实践中,办案单位在向相关第三方支付平台调查取证时,平台甚至以保护客户信息为由,拒绝提供拥有的“第四方支付”平台代理商的客户信息及资金流转明细,也造成涉案资金溯源中断。
四、工作建议
根据2019年2月1日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非法买卖外汇刑事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上述通过二清方式进行资金支付结算的“第四方支付”平台已涉嫌非法经营犯罪,但因对第三方支付平台违规操作取证难、“第四方支付”平台在境外搭建服务器等原因,也给依法打击整治带来重重困难。为此,一是建议金融监管部门完善支付结算监管措施,强化各持牌机构对接入的“第四方支付”平台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合规性的审查,对于违法违规经营应及时上报依法取缔。二是建议对各持牌机构疏于审查、放任“第四方支付”平台违法违规接入经营或不能配合司法部门依法调证的,应制定相应处罚措施,加大处罚力度。三是建议金融监管部门强化日常监管,确保“第四方支付”等非持牌机构依法依规通过直清等方式提供服务,避免平台沦为规避资金监管、帮助洗钱等犯罪活动的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