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14日,宁陕县公安局城关派出所在经过认真细致地调查后,依法对二名损坏公园公共设施的违法行为人处以12日和7日治安拘留。
12月10日8时许,城关派出所接到宁陕县公安局110转警:县城滨河公园水车往下100米处两个石凳及地灯等公共设施被损坏。该所值班民警立即调取该路段视频监控锁定违法嫌疑人。经查,12月10日凌晨1时许,李某某、王某某等三人酒后沿县城滨河公园步道回家途中,李某某无故将路边的景观石扳倒,将该路段地灯、石凳、景观树等公共设施损坏。王某某参与了李某某对公共设施实施破坏行为。在调查过程中,违法行为人李某某、王某某对上述违法事实供认不讳。
违法行为人李某某、王某某无视国家法律,违背社会公德,在公共场合任意损毁公共设施,造成不良社会影响,宁陕县公安局依法做出对李某某治安拘留12日、王某某治安拘留7日的处罚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