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个人诉求未能得到解决为由,为获取不正当利益,采取非法手段,严重干扰党政机关工作秩序,近日,石泉县池河镇五爱村村民黄某贵(男)因扰乱单位秩序再次受到公安机关行政处罚。
2020年11月21日8时许,该局池河派出所接到池河镇政府工作人员报警,称该镇五爱村村民黄某贵在镇政府院内辱骂干部、阻碍机关工作人员办公。接警后,池河派出所民警立即赶赴现场处警,并随即展开调查。
一己之私,扰乱单位秩序。经查,当日8时许,黄某贵以个人诉求未能得到解决为由,来到池河镇政府讨要说法,镇干部认真接待了该黄,并对其提出的问题耐心解释,该黄见个人目的未达到,情绪激动,公然辱骂接待干部,后又坐在镇政府大门口阻拦车辆人员正常通行。在场工作人员上前劝说,黄某贵仍拒绝离开现场,造成政府门外多名群众围观,严重影响镇政府机关工作秩序。
不思悔改,多次被惩处。经公安机关进一步调查,发现黄某贵有多次违法记录。早在2006年,黄某贵因殴打他人被石泉县公安局处十日行政拘留并处500元罚款;2012年1月4日,黄某贵因侮辱他人被该局处五日行政拘留处罚;2015年2月11日,黄某贵因殴打他人被该局池河派出所处罚款200元;2017年9月22日,2019年9月18日,黄某贵因扰乱单位秩序两次被该局池河派出所处罚款200元;2020年7月23日,黄某贵因扰乱单位秩序被石泉县公安局处行政拘留七日处罚。
违法行为人黄某贵为达到个人目的而采取非法手段,严重干扰了池河镇人民政府机关工作秩序。且黄某贵多次因扰乱单位秩序被石泉县公安局行政处罚(含六月内),其仍不思悔改,对公安机关的处罚教育置若罔闻,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属于情节较重情形,依法应予从重处罚。
目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相关规定,该局对违法行为人黄某贵扰乱单位秩序的行为给予行政拘留十日的处罚。12月23日下午,石泉县公安局办案民警当场向该黄宣布了《行政处罚决定书》。
以案普法
《信访条例》第1—3条规定:公民有权采用多种形式向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应当努力为人民群众服务。
但是,公民应依法依规,通过合法途径,合理表达个人诉求。如果出现极端上访、缠访、闹访和非法群体性聚集引发的寻衅滋事、非法集会游行示威、妨害公务、聚众扰乱社会秩序、聚众冲击国家机关、敲诈勒索、诬告陷害、故意损坏财物、危害公共安全、聚众扰乱公共场所和交通秩序等违法犯罪行为,不仅会受到法律的严厉惩处,还将纳入社会征信记录,本人或子女直系亲属升学、就业等都将受到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