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江,是我国重要的生态宝库、经济发展的重要支撑。
根据中央总体部署,2020年1月1日长江流域332个水生生物保护区已按期实现全面禁捕。这是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共抓大保护、不搞大开发”重要指示精神,保护长江母亲河和加强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举措。
为全局计、为子孙谋,功在当代、利在千秋。
12月17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农业农村部联合印发《依法惩治长江流域非法捕捞等违法犯罪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服务保障长江禁捕工作顺利开展,有效解决执法实践中的难点问题。
着眼实战,突出针对性有效性实用性
长江禁捕是扭转长江生态环境恶化、服务长江经济带绿色发展的关键举措,具有划时代的重要意义。
当前,长江禁捕工作面临的形势依然严峻复杂,执法实践中遇到一些法律适用、证据采信及渔获物认(鉴)定等重点难点问题。
据了解,由于对政策法律的理解不同,一些地方在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方面认识不一致,对渔获物品种、价值等专门性问题的认定标准不统一,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打击效果。
共抓大保护,离不开依法治理。此次四部门出台的《意见》围绕法律适用和定性处理、案件事实的认定、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运用、加强行政执法工作、加强工作配合等五个方面,细化了法律适用依据和定罪量刑标准,并对相关违法行为的处罚作出规定。
“《意见》充分征求了各方面特别是基层一线办案部门的意见建议,着眼于满足实战打击工作需要,确保了内容的针对性、有效性和实用性。”公安部治安管理局局长李京生表示,《意见》依据现有法律及有关立法司法解释规定,进一步准确适用法律,健全执法合作机制,严格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切实做到依法依规、宽严有据、罚当其罪;聚焦基层执法司法办案过程中遇到的重点难点问题,对专门性问题的认定作出了具体规定,有效解决了各地办案标准不统一、事实认定难等问题;规定了证据材料的收集固定和使用的要求,为依法精准打击惩治非法捕捞犯罪提供了有力支撑。
多措并举,为禁捕提供有力司法保障
长江流域禁捕工作点多线长面广,既涉及行政执法,又涉及刑事司法,需要进一步强化衔接配合,完善跨部门、跨区域执法协作,切实形成打击治理合力。
《意见》加强了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将健全执法合作机制作为重中之重,明确要求四部门既要依法履职、分工负责,又要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确保案件顺利移送、侦查、起诉、审判,推动形成长效长治机制,共同为长江流域禁捕工作顺利实施营造良好的法治和社会环境。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副主任周加海介绍,人民法院将以多种形式开展学习培训工作,确保负责相关案件审判工作的法官全面掌握相关内容,准确把握《意见》精神;加强审判指导,贯彻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确保罪责刑相适应;立足案件审判,加强与有关机关的协作配合,强化源头治理和系统治理;认真落实“谁执法谁普法”责任制,为长江流域生态保护修复营造良好的法治和社会环境。
最高人民检察院研究室副主任劳东燕表示,检察机关要加强与行政监管部门、公安机关、人民法院的配合,依法惩治非法捕捞等违法犯罪,积极推进长江流域的生态保护与修复工作,为长江经济带的绿色发展贡献检察力量。
此外,《意见》明确规定,对长江流域重点水域水生生物资源保护负有监督管理、行政执法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的规定,以滥用职权罪或者玩忽职守罪定罪处罚。
“检察机关对行政机关存在怠于履行监管职责的情形,将督促其依法履行职责。经督促后仍不履职的,依法提起行政公益诉讼。”劳东燕说。
强化执法,扎实推进禁捕退捕
侦破非法捕捞类刑事案件4700余起,抓获犯罪嫌疑人6900余名,查获涉案船只3900余艘、非法捕捞器具4.5万余套……今年7月“长江禁渔2020”、“百日攻坚”等一系列专项行动开展以来,公安机关坚决守护好一江碧水,积极向各类涉江违法犯罪活动发起了凌厉攻势。
“公安机关将继续抓好为期三年的‘长江禁渔’行动,坚持重拳出击、以打促禁,持续保持严打高压态势,切实打出声势、打好机制、打牢基础,为长江十年禁捕赢得治本时间。”李京生表示。“我们将尽快完善配套制度措施,对涉案物品认(鉴)定的机构、范围、标准、方法及水生生物资源损害评估方法、标准及修复措施落实做出制度性设计,提高办案效率。”农业农村部渔业渔政管理局副局长江开勇强调,在全面强化日常监管执法的基础上,农业农村部门将会同有关部门重点强化对“三无”船舶的排查清理力度,加大对制售禁用渔具等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消除非法捕捞风险隐患;盯紧长江口、鄱阳湖、洞庭湖等重点区域,针对电鱼、毒鱼、炸鱼等严重损害渔业资源的违法行为,全面加强专项整治;加强长江口禁捕管理区管理,统筹做好非法渔船网具清理取缔、相关海洋捕捞转移安排等工作,确保长江水生生物洄游通道的畅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