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岚皋县人民政府关于禁止燃放和销售烟花爆竹的通告

发布时间:2021年01月25日11时10分   来源:   作者:   【 字体: 】   
为深入推进大气污染防治,切实做好烟花爆竹燃放管理工 作,有效减少大气污染,不断改善环境空气质量,顺应人民群众 强烈愿望,保护岚皋碧水蓝天,维护社会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生 命财产安全。根据《大气污染防治法》《治安管理处罚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安康市烟花爆竹燃放管理条例》等相关规定,现将禁止燃放和销售烟花爆竹有关事项通告如下:一、禁止燃放和销售烟花爆竹的区域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为:东至城关镇与蔺河镇地域交界 处,南至梨树垭、三岔河一线;西至祖师庙山脊线、西坡,北至 茅坪村安置小区。具体包含城关镇东坡社区、西坡社区、号房湾社区、罗景坪社区、四坪社区、肖家坝社区、梨树村、城关村、 耳扒村、茅坪村。此范围内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任何时间燃放和销售烟花爆竹。

重污染天气期间,本县行政区域内一律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二、下述区域和地点内,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任何时间燃放烟花爆竹(一)国家机关、军事设施所在地;(二)医疗机构、幼儿园、学校、敬(养)老机构;(三)图书馆、档案馆、文物保护单位、环境空气自动监测站和粮食储备场所;(四)县城的住宅小区、集贸市场、公园、文化娱乐场所等人员密集场所;(五)车站、码头、机场等交通枢纽以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停车场;(六)城市道路、桥梁和隧道、地下通道以及其他地下空间;(七)易燃易爆物品和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销售、使用场所和运输设备及输送管道的安全区域;(八)电站及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九)风景名胜区、烈士陵园、林地、公共绿地等重点防火区。三、法律责任
对在禁止燃放的区域内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燃放,处100 元以上 500 元以下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在禁止燃放的区域内未经许可经营烟花爆竹制品的,由应 急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非法经营活动,处 2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罚款,并没收非法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

四、监管责任公安机关负责烟花爆竹的公共安全管理,应急管理、生态环境、住房和城乡建设、城市管理、市场监管及镇办等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烟花爆竹销售、燃放管理工作;村(居)民委员会和 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协助做好管理服务 区域的烟花爆竹燃放管理工作。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违法销售、燃放烟花爆竹行为的,可以 予以劝阻或者举报,受理举报的部门要立即受理、依法处置(违 法燃放举报电话:110,违法销售举报电话:2521661)。五、其他事项(一)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禁止燃放的区域内违法销售烟花 爆竹。(二)对违法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由公安机关、应急管理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烟花爆竹安全 管理条例》《安康市烟花爆竹燃放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予 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各党政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村民居委会、 居民委员会、住宅小区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及其他组织,应当做好本单位、本区域内禁止燃放和销售烟花爆竹的监督管理和宣传教育工作,自觉遵守《安康市烟花爆竹燃放管理条例》和本通告。如有发现违法销售、燃放烟花爆竹行为,鼓励单位和个人进行劝阻和举报。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岚皋县人民政府    

                                                       2019 年 11 月 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