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时代,每个人都离不开互联网,但同样,互联网也不是法外之地。不要以为网上互不相见,侮辱诽谤、散播谣言、售卖假货等这些违法行为就得不到制裁。维护清朗的网络空间是我们的共同责任。若遭遇网络纠纷,还是要使用法律武器捍卫自己的合法权益。

听一听来自北京互联网法院综合审判一庭法官颜君,和北京互联网法院综合审判二庭法官刘更超如何说。
颜君认为,这种行为是构成侵权的。这种辱骂侮辱行为会对被辱骂者的声誉产生一定负面影响,若降低了被辱骂者在一定时间内的名誉问题,那么则可能构成侵权。
刘更超说,民法典第九百九十条规定:人格权是民事主体享有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等权利。除前款规定的人格权外,自然人享有基于人身自由、人格尊严产生的其他人格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