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部 公安部 交通运输部
关于开展长江河道采砂综合整治行动的通知
水河湖〔2021〕80号
水利部长江水利委员会,公安部长江航运公安局,交通运输部长江航务管理局,云南、四川、重庆、湖北、湖南、江西、安徽、江苏、上海等省(直辖市)水利(水务)厅(局)、公安厅(局)、交通运输厅(局、委):
为全面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在推动长江经济带发展座谈会上的重要讲话精神,深入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按照习近平总书记等中央领导同志有关批示要求,水利部、公安部、交通运输部决定即日起联合开展长江河道采砂综合整治行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行动目的
压实河道采砂管理责任,规范长江河道采砂管理,严格案件查处,严厉打击非法采、运砂行为,推动扫黑除恶常态化,切实维护长江河道采砂管理秩序,坚决防止非法采砂反弹,确保长江防洪、供水、通航和生态安全。
二、行动范围
长江干流河道及通江支流、湖泊。
三、行动时间
即日起至2021年12月31日。
四、工作任务
(一)落实河道采砂管理责任制。各地对辖区内有采砂管理任务的河道,逐级逐段落实采砂管理河长、行政主管部门、现场监管和行政执法责任人,并向社会公告。长江干流和纳入全国河道采砂管理重点河段、敏感水域的相关责任人名单,按照水利部有关工作要求,4月底前在水利部网站进行公告。
(二)规范河道采砂规划和许可管理。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快长江干、支流河道及相关湖泊采砂规划编制与审批,依法依规合理划定禁采区、规定禁采期。长江水利委员会(以下简称长江委)及沿江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应以批准的规划为依据,依法许可河道采砂。鼓励和支持河砂统一开采管理,推行集约化、规范化、规模化开采。
(三)加强日常巡查监管。各地要加强日常监管,加大巡查力度,对重点江段、敏感水域加密巡查频次,充分运用信息化技术手段,及时发现非法采砂问题。长江委、长江航运公安局(以下简称长航公安局)和长江航务管理局(以下简称长航局)加强对问题易发多发的重点江段和交界水域的暗访巡查。
(四)严厉打击非法采运砂行为。对非法采、运砂行为保持高压严打态势,对发现的违法案件依法从严从快查处。落实扫黑除恶常态化要求,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有效衔接,水利、交通运输部门要及时向公安机关移交采砂领域犯罪案件和涉黑涉恶线索,与公安部已经部署开展的打击长江非法采砂犯罪专项行动进行有效衔接。水利部门配合做好砂石价值认定和非法采砂危害防洪安全鉴定工作。
(五)强化涉砂船舶综合治理。强化源头治理,三部会同其他相关部门联合开展长江河道非法采砂行为专项整治行动,推动沿江各地压实属地管理责任,依法查处证件不齐、船证不符的采砂船舶,全面清理整治“三无”采砂船和“隐形”采砂船。严禁对采砂船舶进行非法改装,伪装、隐藏采砂设备。依法对采砂船舶实行集中停靠管理。落实砂石采运管理单制度,按有关规定对运输无合法来源证明砂石的船舶进行处罚。
(六)加强疏浚砂综合利用管理。贯彻执行《水利部 交通运输部关于加强长江干流河道疏浚砂综合利用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指导沿江各地尽快制定符合本地实际的疏浚砂综合利用管理办法,加强部门间协调配合,提高利用效率。加强对疏浚砂综合利用现场的监督检查,严厉打击以疏浚之名非法采砂。
五、有关要求
(一)抓好组织领导和任务落实。本次行动由水利部、公安部、交通运输部牵头组织,沿江各省(直辖市)水利、公安、交通运输部门具体实施。长江委、长航公安局和长航局切实履行相关职责,主动作为,加强巡江检查,共同推进各项任务落实。水利部、公安部、交通运输部将组成督导组,对综合整治行动进行督导,确保取得实效。
(二)加强部门、区域联防联控。水利、公安、交通运输等部门要加强沟通协作,并建立信息沟通、案件移送、联合执法等制度,推动部门间采砂管理合作机制向基层延伸。强化省际间协同配合和联防联控,交界水域相关地区要完善采砂管理合作机制,形成齐抓共管合力,坚决防止非法采砂反弹。
(三)做好舆论宣传和行动总结。各地各部门要通过电视、广播、网络、报刊等媒体,加大宣传力度,发挥案件查处警示作用,营造良好的河道采砂管理社会环境和高压严打非法采砂舆论氛围。各省(直辖市)有关主管部门及长江委、长航公安局、长航局及时总结相关工作,由长江委汇总后于12月31日前将总结报告报送水利部、公安部、交通运输部。
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水利部河湖管理司 胡忙全 (010)63202711
公安部治安管理局 包刈非 (010)66269377
交通运输部水运局 张建宝 (010)65292529
长江水利委员会 向继红 (027)82927704,13871145609
水利部 公安部 交通运输部
2021年3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