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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公安机关严格监督问责十条规定(试行)

发布时间:2021年04月13日15时10分   来源:   作者:佚名   【 字体: 】   

陕西省公安机关

严格监督问责十条规定(试行)

一、值班值守、执勤备勤和启动等级响应勤务期间擅离岗位的,一经发现一律予以实名通报,按照规定采取停止执行职务措施。

二、参加会议期间不按规定着装或者存在与会议无关行为的,一经发现一律予以实名通报;当场不听劝阻对抗检查的,一律带离现场,按照规定采取停止执行职务或者禁闭措施。

三、警容不整或者言行举止失范,严重影响队伍形象的,一经发现一律予以实名通报;当场不听劝阻、拒不纠正甚至对抗检查的,一律带离现场,按照规定采取停止执行职务或者禁闭措施。

四、警车外观脏破、标志污损,严重影响公安机关执勤执法形象的,以及驾驶警车有违反《警车管理规定》行为的,一经发现一律予以通报。

五、非因公务携带枪支进入明令禁止的场所、区域,或者依法依规应当佩带使用枪支而未佩带使用的,一经发现一律按照规定采取停止执行职务或者禁闭措施,再进行调查处理。

六、对管辖范围内发生的重大案件、道路交通事故、群体性或者突发性事件、涉警案事件等,应当上报而隐瞒不报、谎报或者迟报的,一经发现一律按照规定采取停止执行职务措施。

七、对上级决定的事项、交办的案件、要求报送的情况、依法调取的证据材料等,拒不执行或者消极应付、无故拖延、未按要求办理的,一经发现一律按照规定采取停止执行职务措施。

八、在检查、验收、评比等工作中,接受吃请、收受财物或者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篡改结果、掩盖重大问题的,一经发现一律按照规定采取停止执行职务措施。

九、在查处违法违纪违规行为过程中,接受吃请、收受财物或者私自处置问题线索、谋取不正当利益、有意减轻或者加重处理的,一经发现一律按照规定采取停止执行职务或者禁闭措施。

    十、违反以上规定的,对所在单位主要领导和相关责任领导予以严肃问责;经调查构成违法违纪的,依法依纪给予党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