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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打击食品药品和假冒伪劣商品违法犯罪“铁拳行动”的通告

发布时间:2021年05月07日10时35分   来源:安康市公安局   作者:   【 字体: 】   
为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食品药品安全“四个最严”和保护知识产权的重要指示要求,进一步加大对食品药品和假冒伪劣商品违法犯罪的打击力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等法律法规,市人民检察院、市市场监管局和市公安局决定从2021年5月1日起至12月底,在全市针对食品药品非法添加、滥用食品添加剂、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等违法犯罪行为开展“铁拳行动”。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各食品生产、经营者在食品生产经营过程中严禁使用非食品原料生产加工食品,严禁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严禁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严禁在食品(安康富硒食品)中掺杂掺假,地方特色商品虚假声称富硒商品;严禁销售含有瘦肉精的猪牛羊肉及肉类制品,严禁销售未经检验检疫进口冷冻食品;严禁以中老年人为对象采取会议营销的方式夸大功效诱导销售保健食品。各餐饮服务单位严禁在“安康特色小吃”等食品中使用罂粟壳、工业明胶等非食用物质;严禁采购、贮存、使用亚硝酸盐,严禁在发酵面制品中使用含铝食品添加剂,严禁使用回收食品加工食品,严禁提供未经消毒或消毒不合格的餐饮具,严禁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餐盒、餐具洗涤剂等食品相关产品,。

二、药品生产经营使用单位严禁在降糖类、补肾类、抗风湿类等中成药非法添加化学药品;严禁中药饮片掺杂掺假、以假充真、农药及重金属残留污染,严禁销售、使用过期药品、医疗器械;严禁经营和使用未经注册、过期体外诊断试剂、大型医疗器械工作站软件;严禁使用骨科植入器械中以次充好,以此充彼,严禁需特殊条件贮存、运输的药械,未按规定条件贮存、运输;严禁生产、销售不合格医用防护服、口罩等疫情防控器械。

三、各化妆品生产经营使用单位严禁销售非法添加、未经批准的化妆品,严禁擅自配制化妆品,严禁销售过期失效化妆品,严禁捏造事实、混淆概念、夸大功效等虚假宣传化妆品。

四、广大商品生产经营户严禁生产、销售假冒他人注册商标权的商品,严禁在生产经营中掺杂使假、严禁生产、销售冒用或伪造他人厂名厂址生产商品,严禁将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严禁将已报废液化气瓶翻新后销售到乡镇、农村使用,严禁生产、销售“偷工减料”劣质钢筋、线缆,严禁生产、销售劣质儿童玩具等。

五、有关单位或个人应在2021年5月10日前,做好自查工作,及时主动纠正违法行为。发现有重大安全隐患的,要立即停止生产、经营,并向当地市场监管部门报告。

六、针对上述违法行为,公安机关、市场监管部门一经发现,将依法严厉打击。涉嫌犯罪的,一律追究刑事责任。对阻碍执行公务和暴力抗法的,公安机关将依法严肃查处。

七、广大市民如发现有关单位或个人违反上述要求的,请向当地公安机关、市场监管部门举报,对提供重大案件线索的,经查证属实的,按规定予以奖励。

举报电话:

市公安局:0915-110

市市场监管局:0915-12315

特此通告


安康市人民检察院

安康市公安局

安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4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