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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非法外之地|朋友圈内辱警“取宠”?拘你没商量!

发布时间:2021年07月08日16时56分   来源:   作者:   【 字体: 】   

如今微信、微博

已经成为重要的社交平台之一

许多人喜欢在上面发表心情

晒自拍晒美食

或发表言论、看法

但网络不是法外之地

切不可一时冲动而发表违法言论

近日,汉阴一男子无端拍摄辱骂人民警察依法执行勤务的视频公然在其微信朋友圈内进行发布,短时间内造成恶劣影响,最终被汉阴警方依法查处。

2021年6月24日9时许,汉阴县公安局城关派出所接到报案称:汉阴公安交警在依法开展日常勤务时,一男子为哗众取宠,无端拍摄辱骂人民警察执行勤务的视频,并公然将视频在其微信朋友圈内进行发布,该朋友圈发出后,在短时间内造成恶劣影响,严重损害了国家法律尊严和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执法的权威。

接警后,城关派出所民警迅速展开调查,通过对线索走访摸排,迅速将违法嫌疑人刘某勇锁定,随即依法传唤其到派出所接受调查。

经查,2021年6月16日9时许,违法嫌疑人刘某勇在西大桥南桥头路段,看见汉阴公安交管大队民警正在依法开展勤务时,自己为了“取乐”,对正在依法执勤的交警拍摄了一段辱骂视频,并将拍摄的视频公然在自己微信朋友圈内发布且留存至今。

经审讯,刘某勇对其违法行为供认不讳。目前,违法行为人刘某勇因涉嫌寻衅滋事,被汉阴公安依法行政拘留五日。

汉阴警方在此提醒广大群众:公安民警依法执行职务,受法律保护。对于寻衅滋事、公然辱骂正常执法、执勤公安民警,恶意妨碍执行职务甚至袭警,公安机关将依法查处,对于挑战法律权威、无视法律法规的违法犯罪行为,公安机关必将依法严惩!

法律连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50条规定,对于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中第一款规定,“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第五款规定:“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司法解释,事业单位人员受委托执行行政执法职务时,受到暴力侵犯,也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刑事责任。

网络非法外之地

请自觉遵守言行规范

做文明守法网民

请广大市民自觉遵守法律法规

主动配合支持民警依法执行勤务

共同维护法律的尊严

让我们一起对辱警行为说:

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