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以来,我国疫情防控取得重大战略成果,疫情总体得到有效控制,最大限度保护了人民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经济发展稳定转好,生产生活秩序稳步恢复。在此期间,最高检连续发布14批74个涉疫情防控刑事犯罪典型案例。这些典型案例的发布,有力地打击、震慑了违法犯罪,有效指导了全国检察机关依法办理涉疫情防控案件。
2021年7月以来,由境外输入引发的本土聚集性疫情迅速暴发,并先后波及17个省份。目前,疫情传播叠加暑期出行高峰,疫情扩散风险加大,给疫情防控带来巨大压力和严峻挑战,党中央和各级党委政府相应提出了更为严格的防控措施。但近一个时期以来,依然有人无视国家法律法规和管控措施,妨害疫情防控秩序的违法犯罪时有发生,有的危害后果和情节还十分严重。为进一步加强法治宣传和警示教育,引导社会公众遵守疫情防控措施,指导检察机关依法办理案件,针对当前疫情防控中发生的比较突出的违法犯罪现象,最高检从前期发布的14批典型案例中选取了5起妨害传染病防治,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的典型案件,充实法院经审判后作出的判决结果,现予以发布。最高检第一检察厅厅长苗生明就相关问题回答了记者提问。
问:这批典型案例不同于以往的典型案例,是对2020年以来已经发布的典型案例的跟踪和回顾,这是出于何种考虑?
答:2020年疫情防控期间,最高检坚决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和党中央决策部署,在中央政法委领导下,带领各级检察机关主动服务疫情防控大局,为疫情防控阻击战取得重大战略成果提供检察保障。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作出的坚持依法防控,在法治轨道上统筹推进各项防控工作的重要指示,最高检深入践行“一个案例胜过一打文件”理念,充分发挥典型案例的指导、教育、警示、引领作用,注重以案释法,仅疫情暴发的最初不到三个月,就以每周一批的高频次,连续发布10批55个涉疫情防控刑事犯罪典型案例,之后,又根据疫情防控的需要,陆续发布了4批专题典型案例。出于疫情期间“依法防控”的紧迫需要,这些典型案例打破以往只发已有生效判决案例的惯例,选择在办的典型案件及时发布,有的还在审查起诉阶段,有的是在批准逮捕以后,还有的处于侦查阶段,大多属于尚未经法院审判的未决案件。这些典型案例的发布,引导了各级检察机关树立整体国家安全观,通过案件办理维护社会安全稳定,取得了良好的政治效果;指导了各级检察机关充分履行了法律监督职能,规范了司法行为,保证了案件办理效果,实现了依法防疫的初衷,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督促了各级检察机关将党中央和最高检的各项部署贯彻到各项工作中,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检察保障,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目前,这些典型案例法院已经陆续作出生效裁判,检察机关指控的犯罪得到司法审判的确认,对所涉违法犯罪依法给予了刑事处罚,取得了良好效果。这也说明,司法机关对这些违法犯罪的认识和评价是一致的。
当前,全球疫情仍处于大流行状态,多个国家陆续出现疫情高峰。在此影响下,今年7月份以来,我国多地出现新的境外输入关联病例和聚集性病例。此次传播的病毒主要是德尔塔变异株,具有传播能力强、传播速度快、体内复制快、转阴时间长等特点。目前疫情已经波及17个省份,发生多地区扩散,疫情防控形势异常严峻,加上当前正值暑期,人员外出流动增多,传播风险进一步加大,对防控工作提出更大的挑战,“外防输入、内防反弹”任务十分艰巨。为严防疫情扩散,各地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在常态化疫情防控措施基础上,针对疫情新特点、新形势,提出了新要求。
但是我们也注意到,近期新闻媒体不断报出妨害疫情防控秩序的违法犯罪情况,比如江苏毛某宁擅自离开已采取封控管理措施的南京居住地至扬州,未按要求向扬州有关社区报告南京旅居史,并频繁活动于扬州市区多处人员高度密集的饭店、商店、诊所、棋牌室、农贸市场等,致使新冠肺炎疫情在扬州市区扩散蔓延;再比如有人冒充媒体发布涉疫虚假信息或者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涉疫信息等。这些行为,与疫情暴发初期的一些违法犯罪行为表现、性质完全相同。但需要强调的是,自去年以来不断发布典型案例、依法惩治破坏防疫秩序犯罪的情况下,依然还有极少数人明知政府从严防治的要求,无视疫情传播严重形势,继续以侥幸心理甚至无视法治,我行我素,违反限制流动、居家隔离、如实报告等防控措施,造成疫情传播严重后果或者传播严重风险,对疫情防控秩序造成破坏,构成犯罪的,必将受到法律的严惩,甚至应当在以往发布的案例的基础上,从严追诉。我们在此时,对妨害疫情防控秩序的典型案例进行跟踪回顾,并在充实了判决结果后再次发布,也是希望广大人民群众对当前疫情防控形势有清醒的认识,对疫情防控措施有正确的理解,服从国家疫情防控大局,群策群力,严格守法,服从管理,携手战胜疫情,保护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
问:此次发布的这5起案例包含了哪些方面的案件?
答:此次跟踪回顾的这5起典型案例,主要涉及两个罪名: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和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之所以选择这5起典型案例,主要是考虑当前疫情防控工作中出现的多发性违法犯罪的实际情况。
一是违反疫情管控措施。减少人员流动、聚集等疫情防控措施,是有效阻断疫情、保护人民生命健康安全的重要手段。尤其此次疫情暴发时期为暑期,人员流动增强、人员聚集多发。针对此次疫情迅速暴发、传播的情况,有关地区提升了常态化疫情防控措施等级,明确提出了“非必要不出省(市)、非必要不出境”、社区封控、居家隔离或者健康检测等管控措施和要求。如果违反了上述管控措施要求,造成疫情传播或者传播严重危险,要追究刑事责任。如案例二中,在武汉关闭离汉通道、实施封城管理的情况下,尹某某先后两次驾驶其小型客车接送乘客往返于武汉、嘉鱼两地;案例三中,韦某某在要求其居家隔离后,多次外出买菜或探亲访友、参加葬礼,并与多人有密切接触,造成大量人员被感染或者被集中隔离进行医学观察、部分区域被封闭等严重后果。
二是流调中隐瞒或者未如实陈述活动轨迹。准确的流调是实现疫情快速处置、精准管控、有效救治的保障。由于德尔塔病毒传染性和传播力强,传播速度更快,要求各地的流入人员排查行动要抢分夺秒地迅速开展,要和病毒传播赛跑,才能快速阻断病毒进一步传播。因此,在流调过程中,流调对象有如实报告的义务。但是仍有少数人员谎报瞒报流调行动轨迹,造成疫情传播的严重危险,比如近期媒体报道的江苏毛某宁在社区人员对其进行流调时,拒绝说出来扬之后的行程,拒绝执行县级以上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预防、控制措施,引起新型冠状病毒肺炎传播扩散,造成十分恶劣的后果和影响。此次回顾的典型案例中,河北省内丘县梁某某、任某军、任某辉等人妨害传染病防治案,四川省南充市孙某某妨害传染病防治案,均存在隐瞒真实行程和活动轨迹的情况,甚至负有返乡人员摸排职责的村党支部书记和村主任,拒不履行相应职责,不向相关部门报告,与返乡人员串通后,隐瞒从疫区武汉返乡的事实,导致疾控部门无法及时开展防控工作,大量接触人员未能及时确认,造成疫情传播严重危险。
三是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疫情期间,人民群众对疫情信息十分关注,反映强烈。权威、真实、准确的信息,对于回应社会关切,安定人心,引导社会公众科学理性地应对疫情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特别是此次德尔塔毒株不同于疫情暴发初期的病毒,属变异病毒,人们对其了解较少,且此次疫情暴发突然,传播迅猛,对人们的心理造成较大冲击。然而,极少数人出于满足虚荣、吸引眼球、博取关注等心理,编造虚假的疫情、警情,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进行传播,严重影响疫情防控秩序,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案例五中,赵某某本系无业人员,为满足虚荣心,扩大网络影响力,以身着私自购置警服的照片为微信头像,以交警为微信昵称,发布公交停运、高速封闭、全城封路等虚假信息,被多名网友转发至朋友圈和微信群,导致社会公众恐慌,影响疫情防控工作的正常秩序,对此,要坚决予以打击。
问:我们注意到,刑法修正案(十一)对妨害传染病防治罪进行了修改,已于2021年3月1日生效。近期发生的妨害传染病防治的案件,可能涉及刑法修正案(十一)的适用问题。能否请您介绍一下修改的主要内容?
答:2020年新冠肺炎疫情暴发以来,为了充分保障疫情防控秩序,对违反与破坏防疫措施、危害疫情防控安全的行为,需要依靠有关行政法规与刑法一体担负起法律的规制功能。去年12月在全国人大常委会进行刑法修订过程中,充分吸收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和“两高两部”《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等立法和司法实践发展积累的成果,将刑法第三百三十条第一款修改为:“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引起甲类传染病以及依法确定采取甲类传染病预防、控制措施的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一)供水单位供应的饮用水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卫生标准的;(二)拒绝按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提出的卫生要求,对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污水、污物、场所和物品进行消毒处理的;(三)准许或者纵容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从事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从事的易使该传染病扩散的工作的;(四)出售、运输疫区中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或者可能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物品,未进行消毒处理的;(五)拒绝执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预防、控制措施的。”
此次修改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是进一步明确采取甲类传染病管理措施的传染病如新冠肺炎,属于本罪调整范围。二是补充完善了构成犯罪的情形。该条第四项规定:“出售、运输疫区中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或者可能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物品,未进行消毒处理的”;第五项将此前的“拒绝执行卫生防疫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预防、控制措施的”修改为“拒绝执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预防、控制措施的。”上述修改增加、完善了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的行为类型,将本次防疫过程中所暴露出来的突出问题,尤其是上述两大类行为予以犯罪化,完善了构成犯罪的情形,严密了法网,使得今后在惩治类似行为时有法可依。
问四:当前,疫情形势十分严峻,正处于防控扩散传播的关键期。在您看来,如何更好地做到“外防输入,内防反弹”,将疫情防控重点再加固,及时有效应对疫情防控新挑战?
答:此次疫情不同以往,主要是由德尔塔变异株输入引发,病毒载量高、传播能力强、传播速度快,加上暑期旅游度假人员流动量大、人员聚集性强,短期内仍然存在向其他地区扩散的风险。目前,党中央、国务院和有关部门已经提出严格的防控措施,各地也提高了防控等级。为了迅速阻断疫情传播、落实“外防输入,内防反弹”策略,巩固来之不易的防控成果,保障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我们建议要做好以下工作:
一是要坚决杜绝懈怠心理,增强遵法守规的自觉。在我国疫情防控取得战略性成果、疫情防控常态化之后,部分群众难免产生懈怠心理。在此提醒大家,疫情防控“常态化”不等于“正常化”,“低风险”不等于“零风险”,在疫情全球大流行的背景下,要始终保持警惕,高度重视,切不可产生忽视、懈怠的心理,要积极配合防疫的有关要求,做好个人安全防护。同时,也要坚定信心,通过权威媒体关注疫情发展,不造谣、不信谣、不传谣,认识到网络不是法外之地,不随意转发未经证实的消息,共同维护良好的网络环境和社会秩序。
二是要严格遵守各地疫情管控措施。在各地疫情防控政策升级之后,有关部门要切实履行防控责任和义务,广大人民群众也要严格遵守法律规定,积极支持、参与、配合防疫工作,特别是要自觉主动上报旅居信息,积极配合出行和社区管控、居家隔离、个人防护、医学观察等防控措施,遵守减少人员聚集、进行核酸检测、及时开展流调等疫情防控措施,快速阻断病毒的进一步传播,确保疫情防控跑在病毒传播前面,为打好疫情防控阻击战作出应有贡献。
三是检察机关要继续发挥法律监督职责,提升政治自觉、法治自觉和检察自觉,主动服务疫情防控大局,做到疫情防控和日常检察工作“两手抓、两不误”。要抓住司法办案主责主业,突出打击重点,从严惩治妨害疫情防控秩序犯罪行为;要正确理解和适用法律,全面准确把握政策,审慎认定行为性质,严格掌握行政处罚和刑罚的界限,综合发挥各种处罚措施的惩治效应,确保依法惩治、罚当其罪;要充分发挥检察职能,结合司法办案开展法治宣传,发挥预防作用;要积极参与社会综合治理,强化与有关部门的协调沟通,以检察力量促依法防控,维护公共卫生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确保疫情防控始终在法治轨道上运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