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公安部关于加强社会保险欺诈案件查处和移送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14号)规定,为切实维护社会保险基金安全,我市将对违规领取社会保险待遇行为进行专项整治,追缴多领、冒领、重复领取的社会保险待遇。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公告中社会保险待遇包括养老保险待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待遇、工伤保险待遇等。
二、领取社会保险待遇人员死亡的,已纳入社会管理的企业离退休人员死亡后,其亲属和户籍所在地(或常年居住地)的村、街道社区服务组织要在7日内向负责支付其基本养老保险金的经办机构报告;尚未纳入社区管理的企业离退休人员死亡后,其亲属要在3日内向死亡者原单位报告,原单位应在4日内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报告;异地居住的离退休人员死亡后,其亲属要在7日内向负责支付其基本养老金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报告;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死亡后,其亲属要在3日内向原单位报告,原单位要在4日内向支付其养老金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报告;城乡居保领取待遇人员死亡后,其亲属要在3日内向其户籍所在地的镇、村(社区)报告,镇社保站按要求向支付其养老金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报告;正在领取失业保险待遇的失业人员死亡的,其亲属应在7日内向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报告;正在领取工伤保险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的人员死亡的,用人单位应在当月向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报告。未及时申报导致冒领社会保险待遇的,应及时主动退回。
三、领取社会保险待遇人员服刑的,用人单位或其亲属应当及时向相关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刑罚情况,并及时主动退回服刑期间违规领取的社会保险待遇。
四、领取工伤保险供养亲属抚恤金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在待遇领取人条件变化后,及时向工伤保险经办机构申报,未及时申报导致冒领工伤保险待遇的,应及时主动退回:(一)年满18周岁且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二)就业或参军的;(三)工亡职工配偶再婚的;(四)被他人或组织收养的;(五)死亡的;(六)被判刑收监执行期间的;(七)经人社部门稽核确认属于丧失待遇享受资格的其他情形。
五、参保人员不得重复领取社会保险待遇,具体规定如下:
(一)参保人员不能重复领取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和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同一人员不得异地、多户头重复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如有重复领取的,只能选择保留其中一个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其他的养老保险关系应予清理,多领的待遇应及时主动退回。
(二)领取失业保险待遇人员重新就业或退休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除外)的,应当在重新就业当月或办理退休手续当月向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未及时申报导致多领失业保险待遇的,应及时主动退回。
(三)参保人员不能同时领取失业保险金和失业补助金。在多地同时领取失业保险金和失业补助金的,失业人员应及时主动退回失业保险金或失业补助金。在多地同时领取失业保险金或同时领取失业补助金的,失业人员应及时主动向非最后参保地经办机构退回。正在领取失业保险待遇的人员,重新就业后,当月向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暂停失业保险待遇,未及时申报导致多领失业保险待遇的,应及时主动退回。
(四)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不得全额重复领取。
六、其他经人社行政部门认定不符合领取社会保险待遇的情形,已经领取的应予退回。
七、多领、冒领、重复领取社会保险待遇的用人单位、参保人员或其亲属,请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到相关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退回业务。
八、经告知后仍拒不退回的,将按以下相关法律法规处理:
(一)按照《社会保险领域严重失信人名单管理暂行办法》,列入“社会保险严重失信人名单”,对严重失信企业及有关人员实施联合惩戒。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八条: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回骗取的社会保险金,处骗取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第九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法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解释:“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等社会保险金或其他社会保障待遇的,属于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诈骗公私财物的行为。”
请用人单位、参保人员及其亲属严格遵守各项法律法规,如有违规领取社会保险待遇行为的,请于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主动足额退回。经告知后仍拒不退回的,由公安、人社部门依法实施联合整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同时,欢迎社会各界监督、举报违规领取社会保险待遇行为,共同维护社会保险基金安全。
监督举报咨询电话:
安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0915-3181322
安康市养老失业工伤保险经办处 0915-2290192
安康市养老保险经办处 0915-8992939
汉滨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0915-3255007
汉阴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0915-5218211
石泉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0915-6310805
宁陕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0915-6821343
紫阳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0915-2201524
岚皋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0915-2529100
平利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0915-8416976
镇坪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0915-8822327
旬阳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0915-7207471
白河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0915-7828061
高新区社区管理局 0915-3839095
恒口示范区党务群团工作局 0915-3629036
安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安康市公安局
2021年8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