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法事实不能成立
——证据不足,无法证明违法事实成立
——不予处罚
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公安机关根据行政案件的不同情形分别作出处理决定,对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应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
所谓“违法事实不能成立”是指:公安机关在全面、充分地开展调查取证工作后,仍没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嫌疑人实施了违法行为,即违法事实处于不确定的状态,虽有嫌疑,但无实据,对涉嫌违法的行为认定为“证据不足”。此种情形下,应对行为人作出不予处罚的决定。
没有违法事实
——有证据证明违法事实根本就不存在
——终止调查
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二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经过调查,发现行政案件没有违法事实的,经公安派出所、县级公安机关办案部门或者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以上负责人批准,终止调查。
所谓“没有违法事实”,是指公安机关对行政案件经过调查后,有证据证明违法事实根本不存在。此种情形下,应当终止调查。
综上,二者的区别在于:
“违法事实不能成立”是指证据不足,无法证明违法事实成立。
“没有违法事实”是指现有证据能够证明违法事实根本不存在。
对于前者应当“不予处罚”,对于后者应当“终止调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