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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事实不能成立(不予处罚)与没有违法事实(终止调查)的区分适用

发布时间:2021年09月29日17时08分   来源:   作者:   【 字体: 】   

违法事实不能成立

——证据不足,无法证明违法事实成立

——不予处罚

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公安机关根据行政案件的不同情形分别作出处理决定,对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应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 

所谓“违法事实不能成立”是指:公安机关在全面、充分地开展调查取证工作后,仍没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嫌疑人实施了违法行为,即违法事实处于不确定的状态,虽有嫌疑,但无实据,对涉嫌违法的行为认定为“证据不足”。此种情形下,应对行为人作出不予处罚的决定。

没有违法事实

——有证据证明违法事实根本就不存在

——终止调查

 

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二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经过调查,发现行政案件没有违法事实的,经公安派出所、县级公安机关办案部门或者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以上负责人批准,终止调查。 

所谓“没有违法事实”,是指公安机关对行政案件经过调查后,有证据证明违法事实根本不存在。此种情形下,应当终止调查。

综上,二者的区别在于:

“违法事实不能成立”是指证据不足,无法证明违法事实成立。 

“没有违法事实”是指现有证据能够证明违法事实根本不存在。 

对于前者应当“不予处罚”,对于后者应当“终止调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