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君子慎酒 持戒有德

发布时间:2021年10月08日11时03分   来源:   作者:彭彬   【 字体: 】   

古人有云:“对酒当歌,人生几何”,中国自古就有酒文化,闲暇之余与朋友相聚,把酒言欢,本是一件趣事,但因饮酒而丧失自制力,甚至引发犯罪的事件也时有发生。

案例一:2021年6月12日,向阳派出所接到报警称:辖区内有人打架,请出警处置。接警后,向阳派出所迅速响应,立即出警到达现场并固定证据。经查,当事人柯某、龚某是在一起务工的工友,当天柯某醉酒后因债务纠纷与龚某发生口角,后龚某对柯某进行殴打,造成柯某软组织损伤。经县局裁决,违法行为人龚某因殴打他人的违法行为被依法处以行政拘留的处罚。

案例二:2021年5月5日晚11时许,紫阳县公安局接到群众报警称:“有人酒后当街持刀叫嚣,请出警。”接警后,巡特警大队民警会同城关派出所民警迅速赶到现场。经调查,龚某、刘某等人在紫阳县西关夜市吃饭喝酒。同时,鲁某、吴某、胡某等人也在邻桌吃饭喝酒,由于胡某与刘某互为朋友关系,胡某遂主动到刘某的酒桌上敬酒。在敬酒过程中,与龚某发生口角,继而发生肢体冲突。鲁某见状便到烧烤店拿起菜刀,被烧烤店老板拦下,吴某情绪激动,抢下鲁某手中的菜刀,跑到马路上当街叫嚣,引起现场群众恐慌。随后吴某将菜刀丢弃在烧烤餐桌上,欲捡起路边的酒瓶砸向龚某等人,被及时赶到现场的民警控制。随后,民警依法将龚某等12人口头传唤到所开展调查取证。经询问,龚某、吴某、鲁某三人对自己的违法事实供认不讳。经县局裁决,违法行为人龚某、吴某、鲁某因寻衅滋事的违法行为,被分别处以行政拘留的处罚。

案例三:2019年10月31日晚,韩某邀请杨某、毕某在紫阳蒿坪镇“某烤吧”唱歌、饮酒娱乐,11月1日1时许娱乐完毕后,韩某驾驶陕G***1号小轿车“某烤吧”出发送杨某回家,行驶至蒿大路(蒿坪镇至大竹园镇)0KM+600M处时,由于韩某酒后操作不当,车辆驶出路外坠入河沟,致使其本人以及杨某受伤,车辆受损,案发后被过路行人发现报警。经依法鉴定,杨某本次事故的损伤程度为重伤二级,韩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14.4毫克每百毫升,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辆,涉嫌交通肇事罪。因交通肇事罪,2020年05月29日,紫阳县人民法院依法判处韩某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考验期一年零六个月。公安机关依法对韩某处以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终身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民警提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驾驶员每100ml血液中检测出酒精含量超过20mg就属于饮酒驾驶,超过80mg属于醉酒驾驶。因此,喝酒不是违法犯罪的理由,紫阳警方在此告诫广大市民酒后要控制住自己的行为。同时,同桌的人切勿强制劝酒,否则只会害人害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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