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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康市公安局 安康市文物局关于依法严厉打击文物犯罪活动的通告

发布时间:2021年10月14日17时17分   来源:   作者:   【 字体: 】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文物安全工作的重要批示指示精神,根据中、省部署和“秦鹰-2021”全市打击防范文物违法犯罪专项行动暨文物安全工作推进会精神,自即日起,安康市公安局、安康市文物局联合组织开展为期一年的全市打击防范文物违法犯罪专项行动。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地下、内水和领海中遗存的一切文物,属于国家所有。国有文物所有权受法律保护,不容侵犯。地下埋藏的文物,任何单位或者个人都不得私自发掘。实施文物犯罪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的有关规定予以惩处。

二、凡正在实施盗掘、盗窃、哄抢、私分、藏匿、转移、走私、倒卖或者非法侵占国有文物的犯罪人员,必须立即停止一切违法犯罪活动。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至2021年12月31日,主动投案且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构成自首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在此规定期限内拒不投案自首,继续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的,将依法从严惩处。

三、实施文物犯罪人员的亲朋好友应积极规劝其尽快投案自首,争取宽大处理。窝藏、包庇文物犯罪人员或者帮助销赃,毁灭、伪造证据以及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四、涉文物犯罪人员到案后有检举、揭发他人犯罪并经查证属实的,或者对侦破其他案件提供重要线索并经查证属实的,或者协助司法机关抓获其他犯罪嫌疑人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依法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涉文物犯罪人员积极配合侦查工作,在查明犯罪事实、追缴没收赃款赃物等方面提供重要线索和证据,经查证属实的,可以依法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五、广大人民群众(公民)要坚决同文物犯罪行为作斗争,积极向公安机关检举、揭发文物犯罪分子,支持、协助公安机关依法开展打击文物犯罪活动,公安机关将依法保护检举揭发人。根据《陕西省群众保护文物奖励办法》等规定,对在生产生活中发现、保护、上交文物和提供文物犯罪线索、协助打击文物犯罪行为等的群众(公民),给予精神鼓励与物质奖励。对打击报复举报人及其亲属的,将依法从严惩处。


文物违法犯罪举报材料邮寄单位及地址:

1.安康市公安局(刑侦支队)

地址:安康市高新区安康大道中段

邮编:725000

举报电话:110;0915-3365023

2.安康市文物局(文物科)

地址:汉滨区育才路113号

邮编:725000

举报电话:0915-3358101

特此通告


安康市公安局

安康市文物局

2021年9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