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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阴公安严厉打击酒后驾车、酒后滋事违法犯罪行为

发布时间:2021年10月14日17时32分   来源:   作者:   【 字体: 】   

开车不喝酒

喝酒不开车

这句耳熟能详的警示语

交警天天都在宣传

却还是被某些人

当成耳旁风

近日,汉阴县公安局双河口派出所交警中队执勤民警在新双路1KM处设点对过往车辆进行例行盘查时,一男子骑行的无牌摩托车引起民警注意。

经查,该男子叫何某某,双河口镇龙垭村村民,执勤民警现场盘查得知,何某某还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盘问间隙,民警发现,何某某身上散发出较浓酒精气味,便现场对何某某进行呼吁式酒精检测,其检测结果为79mg/100ml,属饮酒驾驶,后经信息查询,发现何某某于2020年4月7日因饮酒且无证驾驶机动车被汉阴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城区中队处理过,何某某其行为已涉嫌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经汉阴县公安局裁定,对何某某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行为行政拘留7日并处罚款2000元,于2021年10月11日送往汉阴县拘留所执行拘留。

民警提醒:“酒驾”是社会的公害,饮酒、醉酒驾驶机动车是严重危害道路交通安全的行为。正所谓民有所呼,法有所应。2011年5月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正式将醉酒驾车行为纳入危险驾驶罪,追究驾驶人的刑事责任。


2021年10月1日凌晨01时许,汉阴县公安局城郊派出所接到报警称,城区某酒吧发生打架事件,请求处理。接警后,城郊派出所民警迅速前往现场。

民警到达现场后,立即对现场进行控制,并及时提取证据,随后将打架双方带回单位开展调查。经查,余某和余某涛为朋友关系,当天相约去某某酒吧喝酒,喝酒期间,余某与该酒吧顾客兰某发生争执,余某便叫上朋友余某涛一起对兰某进行殴打,导致兰某头部,面部多处受伤。

经过民警连续工作,余某和余某涛对自己的违法行为供认不讳。经报县局法制大队审核裁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之规定,对殴打他人的违法行为人余某、余某涛依法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500元的行政处罚。于10月12日20时许,将违法行为人余某、余某涛送至汉阴县拘留所执行拘留。


民警提醒:酒可助兴,亦可败兴。有的人酒后呼呼大睡,有的人借着酒劲寻衅滋事。酒桌上量力而为,文明饮酒,莫要贪杯。 酒后驾车、酒后滋事是一种严重的违法行为,在伤害自己的同时,也可能伤害他人,危害社会。 对于酒后驾车,酒后寻衅滋事、打架斗殴、故意伤害等各种危害公共安全管理,影响群众安全感的行为,汉阴公安将依法予以严厉打击,绝不姑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