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作为直接交付案件当事人的法律文书,其制作规范与否直接影响到执法机关的公信力和合法性,然而在日常工作中却经常会发现有些处罚决定书制作不规范,为此特作如下提示说明,以供参考。
1、被处罚人基本情况填写不全。
被处罚人是自然人的,“被处罚人”栏应当填写被处罚人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身份证号码及现住址、前科劣迹情况;被处罚人是单位的,应当填写名称、地址和法定代表人。
2、“现查明”后填写不规范,有的是简单复制粘贴,与受案登记表中简要案情完全一致。
“现查明”后面的横线处填写违法事实部分,应当体现出“七何要素”(何时、何地、何人、何事、何因、何手段、何结果)。填写内容应当准确、简明扼要。
3、“以上事实有”后填写的证据不全面。
认定事实的嫌疑人供述、证人证言、涉案财物、违法工具、鉴定意见等证据要填全。
4、法律依据填写不规范,主要是法定从轻、减轻、从重等法律依据没有填写,条文引用没有按法律引述方式精确至条、款、项。
5、“履行方式”的填写处没有注明具体的期限和方式,特别是拘留不执行、刑拘折抵的情况。
(1)罚款交纳期限应根据《行政处罚法》的要求,规范表述为“罚款自收到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到某某银行缴纳。”
(2)对于不执行拘留的,在决定书履行方式一栏规范表述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一条第X项之规定,对XXX不执行行政拘留处罚。
(3)对于刑事拘留转行政拘留的,在决定书履行方式一栏统一规范表述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拘留由公安机关送至拘留所执行,折抵后的执行期限自X年 X月X日至X年X月X日。”
6、有的决定书没有写复议和诉讼的救济途径。
7、卷中显示有收缴、追缴的决定书中“附―――清单”处没填写。
8、有被侵害人的治安案件,没有按规定将处罚决定书复印件送达被侵害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有被侵害人的,公安机关应当将决定书副本抄送被侵害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