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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密宣传丨警惕!微信的4个功能,很可能泄露工作秘密!

发布时间:2021年11月29日17时13分   来源:本站原创   作者:佚名   【 字体: 】   

随着智能手机的普及和无线网络的广泛覆盖,使用手机处理公务的情况越来越普遍,而微信作为信息化社会中相互沟通的重要通讯工具,也逐渐成为处理公务的重要渠道和平台之一。

然而,对保密工作而言,这一“利器”却是一柄“双刃剑”,以微信为代表的互联网通信工具已成为失泄密案件的“高发地”。

由于这些通信软件使用人员多、传播速度快、覆盖范围广,一旦发生泄密,涉密信息往往会急速扩散,事态难以遏制,危害十分严重。

经过观察和总结,可以看出微信的这四大常用功能常常成为泄密的“助推手”。

功能1:微信群

01微信群交办涉密工作,泄密只在顷刻间

某县教体局从机要渠道收到省委有关专项工作组下发的1份秘密级文件后,该局局长批示传达至各学校落实,办公室借调人员胡某为尽快落实文件精神,将文件全文拍照并发布至各学校校长微信工作群。某校校长张某未经查看即将文件照片转发至该校教师工作群,文件立即被群成员多次转发,迅速在数十个微信群传播,造成泄密。

案件发生后,胡某、张某均被给予党纪政务处分。

功能2:私人聊天

02“点对点”传递涉密文件,盲目轻信酿苦果

某县公安局辅警武某被选入该县某热点案件专案组协助工作,兴奋之余,在微信聊天时向好友程某称其掌握该案实际情况。在程某的再三打听下,武某将该案件汇报材料的主要内容拍照后发给程某,并嘱咐程某切勿外传。程某收到后,为显示自己有公安机关“人脉”,又转发给朋友肖某,同样嘱咐肖某勿传给他人。但案件当事人系肖某亲戚,肖某立即向其透露了公安机关办案情况。

案件发生后,武某被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功能3:朋友圈

03“朋友圈”发布文件首页,炫耀身份有风险

某市直属机关新任干部蒋某按照工作安排,到市委参加有关会议并领取1份秘密级文件。为炫耀公务员身份,蒋某将该文件首页拍照并在微信“朋友圈”发布。10分钟后,蒋某的领导孙某看见后立即责令其清除照片,但为时已晚,蒋某朋友金某已保存该照片并将其发布到个人微博,造成泄密。

案件发生后,蒋某被给予党纪政务处分。

功能4:文件传输助手

04“文件传输助手”导文件,为图方便留隐患

保密检查发现,某部属单位干部马某使用的非涉密计算机违规存储3份机密级文件。经查,原来是马某为方便起草材料,擅自将涉案文件拍照并制成PDF文档后,通过微信“文件传输助手”导入涉案计算机使用,材料起草完成后,又立即删除了手机和计算机桌面上的文件文档。马某自认为“神不知鬼不觉”,但殊不知该文档已被微信电脑客户端自动备份到文件夹中。案件发生后,马某被给予党纪政务处分。

可以看出,微信泄密类案例往往具备以下特点:

01传播迅速

在全媒体时代,人人都是公共信息的发布者、传播者和接收者。微信的即时通信和传播特点使得信息资料能够极快速地向大范围传播,任何信息一旦在微信群、朋友圈发布,都有可能被他人所引用、转发、发布, 立刻一传十、十传百,知悉人数短时间内呈几何级增长。

02过程不可控

据统计,每天有10.9亿互联网用户打开微信,7.8亿用户进入朋友圈,1.2亿用户发表朋友圈,4亿用户使用小程序。在许多机关单位,微信深度融入日常工作的各个环节,通过微信传递文件、发送通知、沟通工作、宣传业绩已经成为家常便饭,这为泄密提供了多种方式和渠道,在应用过程中因盲目、麻痹、大意而导致的失泄密案件屡见不鲜。

03隐患长期性

互联网是复杂开放的巨系统,任何信息资料在互联网世界经过,都将“雁过留痕”,难以彻底清理。更何况,由于网络的开放性、复杂性和技术的隐蔽性、局限性,即便作出清理,技术优势者仍能将其恢复。微信的自动存储和备份功能,为涉密文件信息资料的传输又留下了一道“痕迹”、增加了一分隐患。

04主观“错觉感”

微信不同于网站、微博,仅部分功能具有直接的“开放性”特点(如微信公众号、短视频),其主要的通信功能具有一定的“私密性”,容易让人在主观上或多或少对微信抱有错误的“安全感”。具备基本保密常识的人断不会通过微博、网站发布国家秘密,但很可能铤而走险通过微信传输国家秘密。

面对微信等即时通信工具为保密管理带来的新挑战,应当做到以下几点:

“人”:深入普及保密法律法规;开展经常性案例警示教育;营造浓厚的保密文化氛围。

“制”:建立日常管理制度和使用规范,明确工作群建立、使用的具体要求;建立手机日常保密管理制度,坚决杜绝手机录音、录像、拍照等成为泄密事件的“导火索”。

“查”:认真开展周期性保密自查自评工作;严格查处微信等即时通信工具保密违法案件,依纪依法对责任人员严肃追责问责并通报。

【保密提醒】社会信息化的发展给日常工作、生活带来了无穷的便利。在享受这些便利的同时也应该有效防范风险强化措施、综合施策,真正使涉密工作成为网络办公不可触及的绝对“禁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