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
因嫌疑人逃跑等客观原因无法按期办结的治安案件如何处理?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一项
被处罚人暂缓执行行政拘留后可能逃跑的,应当作出不暂缓执行行政拘留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
设立暂缓执行行政拘留制度的目的是使被处罚人可以更充分地行使法律赋予的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救济权,避免因错误或者不当行政拘留给被处罚人造成无法弥补的伤害和损失。因此,不逃避行政拘留执行是被暂缓执行行政拘留的被处罚人应当遵守的最重要、最基本的要求。如果公安机关综合各方面情况认定被处罚人暂缓执行行政拘留后可能逃跑的,则作出不暂缓执行行政拘留的决定。
02
被处罚人在暂缓执行行政拘留期间逃跑的,担保人及被处罚人(被担保人)将面临怎样的法律后果?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二百二十九条
暂缓执行行政拘留的担保人不履行担保义务(如发现被担保人逃跑,而未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致使被担保人逃避行政拘留处罚执行的,公安机关可以对担保人处以三千元以下罚款,并对被担保人恢复执行行政拘留。暂缓执行行政拘留的担保人履行了担保义务,但被担保人仍逃避行政拘留处罚执行的,或者被处罚人逃跑后,担保人积极帮助公安机关抓获被处罚人的,可以从轻或者不予行政处罚。
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二款
被决定行政拘留的人逃避行政拘留处罚执行的,由决定行政拘留的公安机关作出没收或者部分没收保证金的决定,行政拘留的决定机关应当将被处罚人送拘留所执行。
上述条文是关于担保人不履行担保义务的法律责任以及被担保人逃避行政拘留处罚执行的法律责任的规定:
(1)担保人不履行担保义务,致使被担保人逃避行政拘留处罚执行的,公安机关可以对担保人处以3000元以下罚款。所谓逃避行政拘留处罚执行,是指被担保人在暂缓执行行政拘留期间,逃避行政拘留处罚执行,致使公安机关无法对被担保人依法执行行政拘留。
(2)对被担保人恢复执行行政拘留。被担保人一旦利用暂缓执行行政拘留逃避行政拘留处罚执行,便不再具备暂缓执行行政拘留的条件,公安机关应当依法对被担保人恢复执行行政拘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