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全力做好我县疫情防控工作,切实保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有效维护社会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公安机关将依法严厉打击处理疫情防控期间下列涉疫违法犯罪行为:
一、从疫情中高风险地区返白人员,不按疫情防控相关规定进行申报、瞒报、谎报病情、旅居史、接触史、行踪轨迹等涉疫信息,不配合检疫排查、隔离观察、核酸检测检疫、流行病学调查等预防、控制措施,妨害疫情防控工作,引发传染病传播或有现实传播危险的;
二、被确定为密接者或次密接者,与新冠肺炎确诊病例、无症状感染者活动轨迹有交集或健康码为“红码”、“黄码”的人员,以及按规定需集中隔离、居家健康观察和日常健康监测管理措施的人员,故意进入公共场所、隐瞒情况与他人接触或者组织、参与聚集性活动,危害公共安全的;
三、进出车站、医院、商场、超市、宾旅馆等人员密集场所以及疫情防控服务点、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等重点地区,拒不执行佩戴口罩、人员登记、身份核查、体温检测、健康码查验、车辆检查等疫情防控措施的;
四、无视疫情防控要求,不听劝阻,组织、参加各类聚集活动或者违反疫情防控规定操办婚丧嫁娶事宜等扰乱疫情防控工作的;
五、违反疫情期间交通管理规定,拒不接受车辆和人员身份核查的、拒不配合体温测量、健康码和行程码查验等防疫措施,强行冲撞防疫检查站点、隔离区、警戒区,阻碍执行任务的救护车、警车、疫情防治物资运输车等通行或者在道路上采取挖掘、堆放泥石等行为阻碍交通的;
六、伪造、变造、买卖核酸检测证明等证明文件,或者买卖、使用伪造、变造的核酸检测证明等证明文件的;
七、扰乱核酸检测、集中隔离等防疫工作秩序,故意伤害、殴打、恐吓、侮辱、诽谤医务、防疫和其他依法履行疫情防控职能的工作人员,故意损毁医疗、防疫财产及设施,或者在医疗机构、疫情防控检查点等场所滋扰闹事的;
八、故意编造涉疫虚假信息,在信息网络或其他媒体上传播,或者明知是涉疫虚假信息,故意在信息网络或其他媒体上传播,扰乱社会秩序的;
九、假借疫情防控名义,实施诈骗、敲诈勒索、非法拘禁,或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医务人员以及其他虚假身份招摇撞骗以及非法散布涉疫公民个人信息侵犯他人隐私的;
十、其他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及疫情防控指挥部发布的有关疫情防控的决定、命令,扰乱社会秩序和疫情防控工作的。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请全县广大人民群众自觉遵守法律法规,积极举报各类涉疫违法犯罪行为,共同维护好疫情防控期间的社会秩序。举报电话:110。
白河县公安局
2021年12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