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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止干预司法“三个规定”详解

发布时间:2022年01月04日14时41分   来源:白河公安公众号   作者:   【 字体: 】   

防止干预司法“三个规定”详解

什么是“三个规定”?

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就防止干预司法活动作出重要指示,总书记强调:“司法不能受权力干扰,不能受金钱、人情、关系干扰,防范这些干扰要有制度保障。”总书记指出:“司法公正对社会公正具有重要引领作用,司法不公对社会公正具有致命破坏作用。”

2015年,中办、国办、中政委、“五部委”先后出台的《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记录和责任追究规定》《关于进一步规范司法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接触交往行为的若干规定》,简称为“三个规定”。


规定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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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要求,防止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确保司法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职权。

2015年3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建立起防止司法干预“防火墙”和“隔离带”,为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划出“红线”,为司法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职权提供制度保障。





领导干部范围

领导干部是指在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军事机关以及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中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领导干部。





哪些行为属于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

1.在线索核查、立案、侦查、审查起诉、审判、执行等环节为案件当事人请托说情的;

2.要求办案人员或办案单位负责人私下会见案件当事人或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近亲属以及其他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人的;

3.授意、纵容身边工作人员或者亲属为案件当事人请托说情的;

4.为了地方利益或者部门利益,以听取汇报、开协调会、发文件等形式,超越职权对案件处理提出倾向性意见或者具体要求的;

5.其他违法干预司法活动、妨碍司法公正的行为。





遇到干预司法活动行为时,我们该怎么做?

全程留痕,如实记录。司法人员应当全面、如实记录,做到全程留痕,有据可查。以组织名义向司法机关发文发函对案件处理提出要求的,或者领导干部身边工作人员、亲属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司法人员均应当如实记录并留存相关材料。

留痕、记录,担心被报复?不要怕,我们受法律和组织保护!

司法人员如实记录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情况的行为,受法律和组织保护。领导干部不得对司法人员打击报复。非因法定事由,非经法定程序,不得将司法人员免职、调离、辞退或者作出降级、撤职、开除等处分。领导干部对司法人员进行打击报复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检察人员纪律处分条例(试行)》《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处分条例》《中国人民解放军纪律条令》等规定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切记!应如实上报记录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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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定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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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记录和责任追究规定》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有关要求,防止司法机关内部人员干预办案,确保公正廉洁司法。

2015年3月,中央政法委员会印发《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记录和责任追究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架起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高压线”,明确责任追究,确保司法人员依法独立公正办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