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二次会议2021年12月24日表决通过反有组织犯罪法,该法自2022年5月1日起施行。反有组织犯罪法共九章七十七条,包括总则、预防和治理、案件办理、涉案财产认定和处置、国家工作人员涉有组织犯罪的处理、国际合作等章,系统总结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实践经验,保障在法治轨道上常态化开展扫黑除恶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有组织犯罪法》(以下简称《反有组织犯罪法》)的出台,对于确保人民安居乐业、社会安定有序、国家长治久安具有重大意义。
有组织犯罪、恶势力组织、“软暴力” 的概念:
有组织犯罪:有组织犯罪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规定的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以及黑社会性质组织、恶势力组织实施的犯罪。
恶势力组织:恶势力组织是指经常纠集在一起,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领域内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群众,扰乱社会秩序、经济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但尚未形成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犯罪组织。
“软暴力”:“软暴力”是指为谋取非法利益或者形成非法影响,有组织地进行滋扰、纠缠、哄闹、聚众造势等,对他人形成心理强制,足以限制人身自由、危及人身财产安全,影响正常社会秩序、经济秩序的,可以认定为有组织犯罪的犯罪手段。
《反有组织犯罪法》的六大亮点:
亮点一:依法从严惩治黑恶势力,严格掌握从宽政策
有组织犯罪的组织者、领导者和骨干成员要严格掌握取保候审、不起诉、缓刑等适用,同时,要充分运用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罚金等刑罚。
区别于普通犯罪的羁押手段:有组织犯罪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异地羁押、分别羁押或者单独羁押。
异地执行、慎重减刑: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组织者、领导者或者恶势力组织的首要分子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缓的,应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异地执行,需减刑的,需报经省级监狱管理机关复核,再提请法院裁定,法院审理时,应通知检察机关、执行机关参加审理。
亮点二:深挖黑恶势力“保护伞”
国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将被全面调查
组织、领导、参加有组织犯罪活动的;
为有组织犯罪组织及其犯罪活动提供帮助的;
包庇有组织犯罪组织、纵容有组织犯罪活动的;
在查办组织犯罪案件工作中失职渎职的;
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干预反有组织犯罪工作的;
其他涉有组织犯罪的违法犯罪行为。
多部门协作配合,建立线索移送沟通机制
监察机关、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协作配合,建立线索移送沟通机制,发现国家工作人员违法犯罪线索的,依法处理或及时移送主管机关处理。
亮点三:严防黑恶势力渗入基层
候选人资格审查
民政部门应当会同监察机关、公安机关等有关部门,对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候选人资格进行审查,发现因实施有组织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及时作出处理;发现有组织犯罪线索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
亮点四:保障未成年人权益不受伤害
落实各方责任,建立防范机制
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防范有组织犯罪侵害校园工作机制,发现涉及有组织犯罪行为的,及时采取措施,并报告公安机关。
加强对涉未成年人的有组织犯罪的惩治
发展未成年人参与黑社会性质组织,教唆、诱骗未成年人实施有组织犯罪,或者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依法从重追究刑事责任;
教唆、诱骗未成年人参加有组织犯罪组织或者阻止未成年人退出犯罪组织,尚不构成犯罪,依法从重给予行政处罚。
亮点五:打财断血,防止“死灰复燃”
全面调查财产状况
明确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根据办案需要,全面调查涉嫌有组织犯罪的组织及成员的财产状况,依法查询、冻结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存款、汇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部分特殊财产经过法定程序,可以依法先行出售、变现或者变卖。
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在办案中对涉案财产进行甄别,提起公诉时,检察机关提出处理意见;法院在审理中对财产性质、权属进行法庭调查、辩论,依法判决。
报告个人财产及动向
因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被判处刑罚的人员,设区的市级以上公安机关可以决定其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按照规定向公安机关报告个人财产及日常活动,报告期限不超过五年。
亮点六:依法保障相关人员权益
保障涉案单位和个人合法权益
反有组织犯罪法强调反有组织犯罪工作应当依法进行,尊重和保障人权,维护公民和组织的合法权益。对有组织犯罪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异地羁押措施的,应当依法通知其家属和辩护人;规定涉案财物处置应当严格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进行,并对涉案财物处置涉及的利害关系人的有关诉讼权利作出专门规定。
对证人、鉴定人、被害人、举报人等的保护措施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依法采取保护措施,保护举报人、控告人、证人等相关人员人身安全:
不公开个人信息;
不暴露外貌、真实声音等出庭作证措施;
禁止特定人员接触;
对人身和住宅专门性保护;
变更身份,重新安排住所和工作单位;
其他必要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