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旬阳市公安局关于依法严厉打击妨害疫情防控违法犯罪行为的通告

发布时间:2022年04月21日09时21分   来源:   作者:   【 字体: 】   

为有效维护我市疫情防控期间社会秩序,保护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等法律规定,公安机关对以下违法犯罪行为依法严厉打击,现通告如下:

一、隐瞒病情、瞒报行程信息(尤其是重点地区旅居史)、隐瞒与确诊病例或者疑似病例有密切接触史的;

二、确诊病人、病原携带者隐瞒病情、瞒报行程信息,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故意造成新型冠状病毒传播的;

三、拒绝配合公安、公卫、工信等部门开展疫情流行病学调查工作的;

四、经过疫情防控卡点的车辆和人员,以冲卡或者其他方法,拒不配合、接受卡点工作人员检查的;

拒绝接受隔离医学观察措施或者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观察的;

六、集中隔离、居家隔离、居家健康监测期未满而擅自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妨害社会管理的;

七、健康码为黄码、红码的人员,不按照规定隔离医学观察或者居家健康监测的;

八、封控、封闭小区的居民违反防疫规定,擅自外出、聚集的;

九、编造虚假疫情信息,在信息网络或其他媒体上传播,或者明知是涉疫虚假信息,故意在信息网络或其他媒体上传播,扰乱社会秩序的;

十、疫情防控期间,居民违反规定外出参加打牌、餐饮、娱乐等聚集活动的;

十一、进出车站、医院、小区、商场、公共交通工具等人员密集场所以及采取封闭式管理措施的社区(村)、企事业单位等重点地区,拒不执行依法实施的疫情防控措施,不按规定佩戴口罩且不听劝阻的,拒不配合人员登记、身份核查、体温监测、健康码查验、车辆检查等疫情防控措施的;

十二、伪造、变造、提供、使用虚假的新冠病毒核酸检测、消毒、检验检测、疫苗接种等证明文件的;

十三、纳入核酸检测范围的人群,无故不参加统一组织的核酸检测的;

十四、疫情期间,恶意囤积、哄抬物价、牟取暴利的;

十五、假借疫情防控、救治名义,实施诈骗、敲诈勒索,或者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科研机构人员、医务人员以及其他虚假身份招摇撞骗的;

十六、扰乱医疗、防疫工作秩序,故意伤害或者采取暴力以及其他方法公然侮辱、恐吓医务人员、防疫工作人员,非法限制医务人员人身自由,故意损毁医疗、防疫财产及设施的;

十七、拒不执行各级人民政府发布的有关疫情防控的决定、命令,或者实施其他违法违规行为,扰乱社会秩序和疫情防控工作的。

凡具有以上情形的个人或单位,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公安机关依法予以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欢迎广大人民群众积极举报各类涉疫违法犯罪行为,公安机关对举报信息严格保密。(举报电话:110)


特此通告


           旬阳市公安局

                           2022年3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