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一:
3月29日晚,周某某驾驶陕GXXXX2小型普通客车在安康市高新中学门前停车位起步左转弯驶入学府路过程中,与沿学府路由东向西行驶的李某某驾驶的陕GVXXX1普通二轮摩托车相碰撞(后乘李某某),事故造成双方财产受损,李某某受伤。
经认定,当事人周某某驾车违规掉头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九条一款:“机动车在有禁止掉头或者禁止左转弯标志、标线的地点以及在铁路道口、人行横道、桥梁、急弯、陡坡、隧道或者容易发生危险的路段,不得掉头。”当事人周某某负全部责任;当事人李某某、李某某无责任。
案例二:
2022年3月8日,刘某某驾驶陕G***8号小型客车,沿安康大道由西向东行驶至财富中心门前路段时,与同方向在机动车道行驶且随意变道的陈某某驾驶的陕G临***6号二轮电动车相碰撞,事故造成陈某某受伤及双方车辆受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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