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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泉县关于加强城区噪声污染防治的通告

发布时间:2022年06月06日09时19分   来源:   作者:   【 字体: 】   

为加强噪声污染治理,改善县城声环境质量,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全县高中考期间(6月7日至8日、6月18日-20日)良好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陕西省城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就加强城区噪声污染防治工作通告如下:

一、禁止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使用高音广播喇叭,在居民区、街道、广场、公园等公共场所开展娱乐、健身等活动,应当遵守公共场所管理有关规定,不得产生噪声污染。高中考期间,禁止在县城区开展广场舞及其他有噪声的娱乐健身活动。

二、禁止在商业经营活动中使用高音广播喇叭或者采用其他发出高噪声的方法招揽顾客,在商业经营活动中使用空调器、冷却塔、水泵、油烟净化器、风机、发电机、变压器、锅炉、装卸设备等可能产生社会生活噪声污染设备设施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经营管理者,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减轻噪声污染。高中考期间,县城区商业经营小喇叭一律禁止使用。

三、在已竣工交付使用的住宅楼、商铺、办公楼等建筑物进行室内装修活动,应当按照县公安机关限定作业时间进行,采取有效措施防治噪声污染。高中考期间,县城区铝合金(含小五金)加工及室内外装饰装修活动必须全部暂停。

四、文化娱乐、体育、餐饮等场所经营管理者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减轻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高中考期间,KTV娱乐场所暂停营业,严格禁止餐饮夜市出店经营。

五、居民在家使用家用电器、乐器或进行娱乐及其他活动时,应当控制音量和采取其他有效措施降低噪声,不得对周围生活环境造成噪声污染。

六、严禁各类机动车在城区有禁鸣标志的街道鸣笛,严禁安装不符合国家标准的消声器和声响装置。

违反上述六条规定,造成社会生活噪声污染的,由县公安机关依法处罚;情况严重拒不改正的,可以查封扣押排放噪声的场所、设施、设备、工具和物品,投诉电话110。涉及餐饮夜市出店经营的,由县住建局依法处罚,投诉电话6321642。涉及娱乐场所违反规定时限营业的,由县文化和旅游广电局依法处罚,投诉电话6661000。

七、在城区范围内的建筑施工单位,应采取有效的防治措施防治噪声污染,禁止22:00至次日06:00进行产生环境噪声的施工作业,因特殊工艺需连续作业的,必须经县生态环境分局批准并公告周围居民。在高中考期间,城区各建筑工地必须全天停止施工。违反本规定的,县生态环境分局依法处罚,投诉电话6312369。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敬请广大市民自觉遵守上述规定。相关部门将定期不定期进行联合检查,一经发现噪声污染,将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特此通告。




石泉县公安局

石泉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石泉县文化和旅游广电局

安康市生态环境局石泉分局

2022年5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