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雷霆出击!旬阳公安仅用4小时成功破获一起盗窃案

发布时间:2022年06月13日19时32分   来源:   作者:   【 字体: 】   

近年来,旬阳市公安局充分发挥现代科技在维护社会治安工作中的作用,持续深化科技强警,向科技要战斗力,不断提升警务效能。近日,仅用4个小时成功破获一起盗窃案,为群众挽回经济损失17000元。


6月11日晚,旬阳市公安局城郊派出所接辖区群众徐女士报警称:家中17000元现金被盗,请求查处。接警后,该所高度重视,值班领导立即将警情向市局汇报,刑侦大队技术民警迅速赶赴现场,联合城郊派出所民警进行案件侦查和现场勘验。


针对案发现场系丧事事场、来往人员众多,人员复杂的特点,看着受害人充满期盼的眼神,办案民警迅速理清侦破思路,还原案发现场,走访现场群众,通过抽丝剥茧般的线索梳理,终于锁定在事场帮忙的狄某有重大作案嫌疑。4个小时后,民警在狄某的住宅将其抓获,现场在其卧室床垫下发现被盗现金。


面对铁证,狄某交代了自己到徐女士的事场帮忙,无意间发现其家中存放有大量现金,临时起意实施盗窃的犯罪事实。目前,狄某已被公安机关依法处以刑事拘留,案件正在进一步侦办中,等待他的将是法律的严惩。(供稿单位:城郊派出所)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罪】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二百六十五条 【盗窃罪】 以牟利为目的,盗接他人通信线路、复制他人电信码号或者明知是盗接、复制的电信设备、设施而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 盗窃、诈骗、哄抢、抢夺、敲诈勒索或者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