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以来,平利县公安局坚持以打促教、以打促治,全力当好“人民卫士”,保护群众人身及财产安全,群众的获得感、安全感、满意度持续提升。
近日,平利县公安局快速查处一起故意伤害他人身体案,行政拘留3人,有效维护了辖区社会治安稳定。
经查,兴隆镇胡某与叶某两家因琐事产生矛盾纠纷且积怨已久,镇村干部多次调解未果。2022年5月26日9时许,叶某路过胡某家门前时,因琐事与胡某发生争吵,二人相互辱骂并引发肢体冲突。胡某丈夫黄某获悉叶某、胡某在发生肢体冲突的消息后,随即赶至现场,与叶某发生撕扯。
因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平利县公安局依法给予叶某、胡某、黄某三人行政拘留处罚。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 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一)结伙殴打、伤害他人的;
(二)殴打、伤害残疾人、孕妇、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或者六十周岁以上的人的;
(三)多次殴打、伤害他人或者一次殴打、伤害多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