嘴馋想吃鱼
又不想花钱买
怎么办
自己动手捕鱼!
吃不完的可以卖掉赚钱
夏季来临
河里的鱼多了起来
非法捕捞的行为也有抬头之势
6月22日
岚皋县公安局佐龙派出所接到报警称
佐龙镇花坝村段有人在捕鱼
接警后佐龙派出所民警
立即联合镇农业站工作人员
赶往现场
将正在非法捕鱼的王某抓获
现场查获捕捞工具“粘网”一副
非法捕捞的鱼类1公斤左右
目前
该案已交农业农村局进一步处理。
长江“十年禁渔”
岚皋公安一直在行动
持续发力,久久为功
为推动长江经济带健康有序发展
贡献力量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方法进行捕捞的,违反关于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的,或者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和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或者渔获物中幼鱼超过规定比例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没收渔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立案追诉标准:
1.在内陆水域非法捕捞水产品五百公斤以上或者价值五千元以上的,或者在海洋水域法捕捞水产品二千公斤以上或者价值二万元以上的;
2.非法捕捞具有重要经济价值的水生动物苗种、怀卵亲体或者在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内捕捞水产品,在内陆水域五十公斤以上或者价值五百元以上的,或者在海洋水域二百公斤以上或者价值二千元以上的;
3.在禁渔区内使用禁用的工具或者禁用的方法捕捞的;
4.在禁渔期内使用禁用的工具或者禁用的方法捕捞的;
5.在公海使用禁用渔具从事捕捞作业,造成严重影响的;
6.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