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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文进行时】高新区发布通告,事关住宅小区停车管理

发布时间:2022年07月22日08时29分   来源:   作者:   【 字体: 】   

近日,安康高新区创建全国文明城市工作指挥部办公室、安康市自然资源局高新分局、安康高新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交通运输局)、安康高新区不动产登记管理局、安康高新区城市管理执法局、安康高新区应急管理局、安康市公安局高新分局、安康高新区消防救援大队联合印发《关于加强住宅小区停车管理的通告》,进一步加强住宅小区停车管理,规范车辆停放,改善通行环境,营造良好的人居环境,切实提高城市社区生活品质,通告全文如下:

关于加强住宅小区停车管理的通告

为进一步加强住宅小区停车管理,确保住宅小区消防车通道畅通,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陕西省物业服务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高新区实际情况,现将住宅小区停车管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凡经规划主管部门规划核准,由房地产开发企业建成,且经规划验收确认的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按照《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五条、第二百七十六条规定,其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并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业主共有。

二、小区地下人防设施属国家所有,根据《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规定,地下工程应本着“谁投资、谁所有、谁受益、谁维护”的原则,允许建设单位对其投资开发建设的地下工程自营或依法进行转让、租赁。

三、小区内所有车辆必须按标识停放在停车位标线内。已购买或租赁车位的业主应将车辆停放在自己的车位内。未施划停车位的区域,一律不得停放任何车辆,严禁占用消防、救护等应急通道。

四、非机动车辆不得停放在机动车停车位上。电动车应在指定地点停放和充电,严禁飞线充电,严禁在建筑内的共用走道、楼梯间、安全出口处等公共区域和个人住房内停放电动车或者为电动车充电。

五、严禁将租赁、售卖、维修及僵尸车辆停放到停车位内,严禁利用车库、车位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六、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置、占用、挪用停车位,不得以非法方式阻断道路和通道、堵截小区车位(库)或损坏公私财物。

七、各住宅小区物业公司在区域化党委的指导下负责本小区日常停车管理,对不遵守住宅小区停车管理的行为拒不整改的,公安局高新分局、应急管理局、城市管理执法局、消防救援大队等单位将依照《行政处罚法》《消防法》等法律法规予以处罚。对拒不服从管理、妨碍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八、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举报、投诉小区社会管理活动中发生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积极支持、参与社会管理活动,共同维护小区和谐稳定。


 特此通告


安康高新区创建全国文明城市工作指挥部办公室

安康市自然资源局高新分局

安康高新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交通运输局)

安康高新区不动产登记管理局

安康高新区城市管理执法局

安康高新区应急管理局

安康市公安局高新分局

安康高新区消防救援大队

2022年7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