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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中心城区摩托车专项整治工作的通告

发布时间:2022年08月08日18时54分   来源:安康市公安局融媒体中心   作者:   【 字体: 】   

为了进一步加强中心城区道路交通秩序管理工作,巩固文明交通行动成果,提高道路通行能力,规范道路通行秩序,确保中心城区道路交通安全、畅通、有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九条之规定,特发布以下通告:

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所有普通二轮摩托车、三轮摩托车、电动摩托车必须办理入户登记、悬挂号牌、定期检验等相关手续,方可在道路上行驶;其驾驶人必须依法考取驾驶证、定期换证,方可驾驶机动车辆。

二、所有普通二轮摩托车、三轮摩托车、电动摩托车在道路上行驶,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严禁酒后驾驶、逆向行驶、闯红灯、闯禁令、不按规定车道行驶、不按规定载人、使用伪造变造机动车号牌、驾驶改装改型车辆、驾驶人乘坐人不按规定佩戴安全头盔、乱停乱放等交通违法行为。

三、对驾驶报废车辆、逾期未检验车辆、无牌车辆、酒后驾驶、逆向行驶、闯红灯、闯禁令、伪造变造机动车号牌、使用伪造变造机动车号牌、挪用机动车号牌、不按规定车道行驶、不按规定载人、驾驶人乘坐人不按规定佩戴安全头盔等交通违法行为,将采取监控抓拍、摄像拍照等方式进行取证,并将违法信息录入《公安交通管理综合应用平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和《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之规定,一律上限处罚。该拘留的,一律拘留;该收缴的,一律收缴;该报废的,一律报废;该吊销的,一律吊销;该暂扣的,一律暂扣;该记分的,一律记分;该罚款的,一律上限罚款。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以前发布相同内容的通告同时废止。

请广大驾驶人,认真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服从管理,共同维护良好的道路交通秩序,共同创造良好的道路交通环境。

特此通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