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俗话说“无酒不成席”。如今,无论是家庭聚会、朋友重逢,还是工作聚餐,小酌几杯乃是“常规操作”,但过量饮酒却很可能引发悲剧。而且,一旦“喝”出意外,需要面对的不仅是不可挽回的人身损害财产损失,还有沉重的法律责任。
近日,河南省驻马店市某法院审理了一起因共同饮酒后发生车祸导致伤残的纠纷案件。原告夏某飞在饮酒后,拒绝朋友送他回家的提议,执意骑电摩离开,后在路上摔倒,身体多处受伤,导致偏瘫,后期各项损失费用共计82万元。夏某飞便将同桌饮酒者告上法庭。法院审理认为,同桌饮酒者负有注意义务,应承担30%的责任,最终判决同桌3人分别赔偿夏某飞各项损失41090元。此事引发网友热议。
虽说“酒逢知己千杯少”,但举杯有风险,喝酒需谨慎。近年来,因“劝酒”或同行饮酒者未尽合理照顾义务而引发的侵权纠纷时有发生,“劝酒者担责”“同饮者赔偿”的判决也为人们敲响了警钟。那么,醉酒后发生意外,“酒友”是否需承担责任?如需承担,责任又该如何分配呢?
典型案例
王某下班后先与同事卞某某、李某某、田某、高某在西安市雁塔区某村聚餐、喝酒。之后,王某又与卞某某、田某于大雁塔附近继续聚餐、饮酒。聚餐结束后,王某自行离开,行至大雁塔灯具城附近时摔倒送医,前后共花费医疗费49470元,伤情经鉴定为十级伤残。王某遂将卞某某、李某某、田某、高某及自己工作的某物业公司一起诉至法院,要求共同饮酒者对其损失进行赔偿,要求某物业公司对此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王某作为成年人,知道自己的酒量,并对醉酒后的危险性有足够的预知,但其仍放任自己醉酒并自行离开,应对自己的损失承担主要责任。卞某某、田某在第二场酒局结束后,未对醉酒后的王某采取相应的安全护理措施,任由其自行离开,致其醉酒后处于无人照顾的危险状态。因此,对王某酒后摔伤具有一定的过错,应对王某损失进行适当弥补。因第一场聚餐结束后王某未喝醉且李某某、高某未参与第二场聚餐,法院对王某要求李某某、高某对其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诉请不予支持。另外,考虑到本案中的聚餐、喝酒行为系王某等人下班后的自发行为,王某诉请某物业公司对其诉讼承担连带责任,于法无据,不予支持。
法官说法
“酒友’是否担责,关键在于判断其对发生的损害后果是否存在过错。”杨亚洲表示,对于“酒后死亡事件,同饮者应否担责”这一问题,我国现有法律和有关司法解释并未作出针对性规定。司法实践中,判处同饮者担责或不担责,大多直接适用过错责任归责原则的基本法律条文。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据此,共同饮酒发生意外,导致受害人受到人身损害或财产损失,在认定意外事故与饮酒行为有因果关系的前提下,相关行为人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程度相当的侵权责任。一般来说,可能涉及的责任主体包括聚会酒局组织者、伤亡者自身、共同饮酒者以及饮酒场所提供者等。至于责任的具体分配,要看共同饮酒者在饮酒过程中是否存在明知受害者不能饮酒还强行劝酒的行为,还要考察饮酒后共同饮酒者是否对“酒友”酒后驾车、洗澡、剧烈运动等危险性行为加以劝阻,是否积极协助、照顾并护送已失去或即将失去自控力的醉酒者安全回家等。案例中,卞某某、田某在明知王某饮酒或醉酒后可能出现意识不清、不能完全控制自己行为的情况下,任由其自行回家,属于未履行应尽的注意义务,理应担责。
有人说,喝醉本身就是饮酒人自己的问题,只要不是强灌的,那别人有何责任?杨亚洲解释,正常的饮酒社交活动,法律并不干预,每个人也应该对自身的安全负责。但是,喝酒作为一种具有一定风险的活动,同饮者之间对相互的人身安全负有一定的安全注意义务,一旦出现共同饮酒者过度饮酒陷入危险状态的情况,其他人应当积极履行劝告、护送、通知、协助、照顾等义务,以减少安全风险。如果“酒友”疏于履行这种义务,导致同饮者因此遭受人身损害或其他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但“酒友”间安全注意义务的程度应以一般人的普通注意为限,即应在一般人的可预见范围内,需结合具体案情,根据当时的饮酒状况、同伴在饮酒后的状态、酒后休息场所的条件等因素综合评价。“同饮者的安全保障义务不能够取代饮酒人自身的安全意识和注意义务,如果同饮者对损害后果的发生没有过错,受害人不能请求其赔偿。”杨亚洲说。
莫要“以酒论英雄”,表达感情的方式有很多种,真的不必“都在酒里”。杨亚洲提醒,大家参加聚餐活动时,一定要约束自身行为,不酗酒不贪杯,量力而行。同时,大家应摒弃斗酒、强行劝酒的陋习,文明饮酒。如果有人喝醉了,同饮者应当尽到帮扶关照义务,尽力将醉酒者安全地送回家或妥善安置到其他责任人的监护之下,避免悲剧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