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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桥所:查处1起非法运输烟花爆竹案件

发布时间:2022年09月26日17时32分   来源:高桥所   作者:刘柏江   【 字体: 】   

为严格落实县局枪爆违法犯罪专项行动部署要求,预防各类不安全事故发生,紫阳县公安局高桥派出所以疫情防控检查站为抓手,严格落实车辆安全检查和疫情防控检查,严厉打击各类枪爆违法犯罪行为。9月20日,高桥派出所对查获的一起非法运输烟花爆竹案件违法行为人何某执行行政拘留5日处罚。

2022年6月,高桥派出所民警在权河高速路口治安疫情防控卡点检查时,发现一辆七座厢式货车驾驶司机行为诡异,便上前对货车进行安全检查,民警在货车上发现大量烟花爆竹,经现场检查,在车内共查获烟花9箱,爆竹261挂,民警随即将车辆和驾驶司机带至派出所进行调查。

经询问,车辆驾驶员何某对自己涉嫌非法运输销售烟花爆竹的违法行为供认不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条规定,经紫阳县公安局依法裁决,对违法行为人何某处5日行政拘留处罚。

警方提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法律法规规定,买卖、储存、运输烟花爆竹需取得相关许可;运输烟花爆竹的车辆必须使用专门的危险品运输车,承运人、驾驶员、押运员均要取得相应的资质证明。违反国家规定,制造、买卖、储存、运输、邮寄、携带、使用、提供、处置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法律法规第三十八条规定,从事烟花爆竹批发的企业向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供应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或者供应按照国家标准规定应由专业燃放人员燃放的烟花爆竹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

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销售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或者销售按照国家标准规定应由专业燃放人员燃放的烟花爆竹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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