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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安康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管理暂行规则》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2年11月16日10时21分 来源: 作者: 【 字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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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
《安康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管理暂行规则》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安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10月12日
安康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管理暂行规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重大行政决策程序,加强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管理,根据国务院《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陕西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规定》《安康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规则》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安康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实行目录管理制度。
第三条 市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以下简称决策事项目录)的编制、调整和管理,适用本规则。
第四条 决策事项目录的编制和调整,应当遵循科学、民主、依法、公开的原则。
第五条 市政府办公室负责统筹协调决策事项目录编制、调整和管理。
市司法局负责决策事项目录编制、调整和管理的相关具体工作。
市政府工作部门、各县(市、区)政府(含安康高新区管委会、恒口示范区管委会、瀛湖生态旅游区管委会,下同)应当配合做好决策事项目录的编制和调整工作。
第六条 决策事项目录的具体范围,按照《安康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规则》第三条规定的决策事项,并参照《安康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事项范围指引(试行)》(见附件)确定。
第七条 决策事项目录是市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年度总体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应当与年度工作同步编制、同步推进、同步检查。
第八条 决策事项目录编制工作应当于每年第一季度内完成。遇有重大突发事件等特殊情形影响决策事项目录编制的,可以适当延期。
市司法局于每年年初启动本年度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建议项目(以下简称决策事项建议项目)的征集工作。
第九条 市政府工作部门、各县(市、区)政府应当按照本规则第六条规定的范围,根据市政府年度重点工作、市政府领导意见建议,结合各自职责任务及管理领域工作,提出决策事项建议项目; 也可以结合人大代表建议、政协委员提案以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的书面建议,提出决策事项建议项目。
提出的决策事项建议项目,应当经过研究论证,并经提出单位合法性审查机构审查、集体研究后,报送市司法局。
第十条 报送的决策事项建议项目中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决策事项名称;
(二)决策承办单位;
(三)决策主要依据;
(四)实施决策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五)决策的主要内容和拟解决的主要问题;
(六)决策需履行的程序和计划完成时限;
(七)需要报送的其他材料。
第十一条 市司法局负责对报送的决策事项建议项目进行综合评审,并负责拟订决策事项目录草案。
评审过程中,应当组织报送单位、有关部门、法律顾问和公职律师参与。
第十二条 决策事项目录草案形成后,由市司法局按程序提交市政府研究审定。
第十三条 市政府办公室负责统筹协调决策事项目录草案研究审定等工作。
决策事项目录草案提交市政府审定前,应当报市政府相关领导进行审核;提出修改意见或增加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建议的,由市司法局组织相关单位进行研究。
决策事项目录草案经市政府审定后,应当按程序报市委同意。
第十四条 决策事项目录由市政府办公室印发,除依法不得公开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外,应当向社会公布。
决策事项目录应当包括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名称、决策承办单位、决策需履行的程序和计划完成时限等内容。
第十五条 对列入决策事项目录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决策承办单位应当按照《安康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规则》有关规定履行相关程序,制订实施方案,落实工作责任,保证实施质量,确保按时完成。
第十六条 决策事项目录实行动态管理,根据市政府年度重点工作任务的实际情况,及时进行调整。
确需对列入目录的决策事项进行调整的,决策承办单位应当向市司法局提出书面建议并说明理由,经市司法局评审后,报市政府审定。
市政府决定调整决策事项目录的,应当按程序报市委同意后,向社会公布并说明理由。
第十七条 各县(市、区)政府、市政府工作部门可参照本规则,制定完善本地、本部门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管理制度。
第十八条 本规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安康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事项范围指引(试行)
附件
安康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事项范围指引(试行)
一、事项类型
重大行政决策一般涉及面广、成本投入大,对国家、集体或者公共利益和公民的权利义务影响深刻,具有基础性、全局性、长期性、综合性的特点。下列事项,应当列入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
(一)制定有关公共服务、市场监管、社会管理、环境保护等方面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具体包括:
1.制定有关教育、科学技术、文化、医疗卫生、食品药品安全、社会保险、社会救助、养老、劳动保护、就业促进、住房保障等发展与改革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
2.制定有关资源配置、生态环境保护、治安管理、交通管理、城市管理、安全生产、城乡建设、乡村振兴、民族宗教等管理服务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
3.制定或调整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等公用事业价格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
(二)制定经济和社会发展等方面的重要规划。具体包括:
1.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规划纲要、年度计划的调整方案;
2.国土空间总体规划、详细规划、专项规划的编制和修改方案;
3.本行政区域内各类重点专项规划、区域规划的编制和修改方案。
(三)制定开发利用、保护重要自然资源和文化资源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具体包括:
1.重要自然资源包括水、土地、矿产、森林、滩涂、野生动植物等各类重要自然资源;
2.重要文化资源包括自然保护地(含风景名胜区)、旅游度假区、重要文化遗产、历史文化名镇名村、历史文化街区等各类重要文化资源。
(四)决定在本行政区域实施的重大公共建设项目,具体包括:
1.政府投资的重大社会公共建设项目;
2.需经政府核准、对社会公众利益有重大影响的建设项目。
(五)其他重大事项。对经济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涉及重大公共利益或者社会公众切身利益的重大招商引资项目、重大国有资产处置事项、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重大措施,以及对经济社会发展和民生改善有直接、广泛和重要影响的公共资源配置等其他重大事项。
二、排除事项
(一)财政政策、货币政策等涉及宏观调控的决策事项,政府立法决策、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决策等事项。
(二)机关内部管理事项,包括人事管理、财务管理、后勤管理以及内部工作流程等事项。
(三)市政府工作部门、各县(市、区)政府能够依职责权限决策或者决策更有效率的,应当自行决策或者依市政府授权决策的事项,不列入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
(四)为执行上级决策部署出台的、没有作出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更为不利的具体实施措施的事项,可不列入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
公文PDF原件:
安政办发〔2022〕2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