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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依法严厉打击涉疫违法犯罪行为的通告

发布时间:2022年11月25日16时40分   来源:白河公安   作者:未知   【 字体: 】   

关于依法严厉打击涉疫违法犯罪行为的通告



当前,疫情防控形势严峻复杂,为维护全县疫情防控工作秩序,切实保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公安机关将依法严厉打击处理疫情防控期间下列涉疫违法犯罪行为:

一、拒不服从人民警察、疫情防控部门采取的防控措施,强行冲闯公安机关设置的警戒带、警戒区、检查站(点);不按疫情防控相关规定进行申报涉疫信息,瞒报、谎报病情、旅居史、接触史、行踪轨迹等,或不配合检疫排查、隔离观察、核酸检测检疫、流行病学调查等预防、控制措施,妨害疫情防控工作,引发传染病传播或有现实传播危险的;

二、被确定为密切接触者,与新冠肺炎确诊病例、无症状感染者活动轨迹有交集或赋码管理人员,以及按规定需集中隔离、居家隔离和健康监测的人员,故意进入公共场所、隐瞒情况与他人接触或者组织、参与聚集性活动,危害公共安全的;

三、纳入核酸检测范围人员,无故不参加统一组织的核酸检测或核酸检测中指使他人顶替、冒用他人信息、代替他人进行核酸检测采样的;

四、进出车站、医院、商场、超市、菜场、宾旅馆等公共场所以及疫情防控服务点、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等重点地区,拒不执行佩戴口罩、人员登记、身份核查、体温检测、健康码查验、车辆检查等疫情防控措施的;

五、封控、封闭区域、小区的居民违反有关规定,擅自外出、聚集,集中隔离或居家隔离期间违规接触其他人员,或隔离结束后,不按照规范严格居家健康监测,非必要进行外出活动,造成疫情传播风险的;

六、违反疫情期间交通管理规定,拒不接受车辆和人员身份核查的、拒不配合体温测量、健康码和行程码查验等防疫措施,强行冲撞防疫检查站点、隔离区、警戒区,阻碍执行任务的救护车、警车、疫情防治物资运输车等通行或者在道路上采取挖掘、堆放泥石等行为阻碍交通的;

七、伪造、变造、买卖核酸检测证明等证明文件,或者买卖、使用伪造、变造的核酸检测证明等证明文件的;

八、居民和企业不配合开展疫情防控相关的消毒工作,或者拒绝配合疾控和公安部门开展的疫情流行病学调查工作的;

九、扰乱核酸检测、集中隔离等防疫工作秩序,故意伤害、殴打、恐吓、侮辱、诽谤医务、防疫和其他依法履行疫情防控职能的工作人员,故意损毁医疗、防疫财产及设施,或者在医疗机构、疫情防控检查点等场所滋扰闹事的;

十、故意编造涉疫虚假信息,在信息网络或其他媒体上传播,或者明知是涉疫虚假信息,故意在信息网络或其他媒体上传播,扰乱社会秩序的;

十一、故意泄露、传播已确诊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患者、无症状感染者个人信息侵犯他人隐私的;

十二、在疫情防控期间,囤积居奇,哄抬疫情防控急需的用品、药品或涉及民生的物资的;

十三、假借疫情防控名义,实施诈骗、敲诈勒索、非法拘禁,或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医务人员以及其他虚假身份招摇撞骗的;

十四、其他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及疫情防控指挥部发布的有关疫情防控的决定、命令,扰乱社会秩序和疫情防控工作的。

请全县广大人民群众自觉遵守法律法规,积极举报各类涉疫违法犯罪行为,共同维护良好的疫情防控秩序。举报电话:1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