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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泉县关于依法严厉打击涉疫违法犯罪行为的通告

发布时间:2022年12月09日17时09分   来源:   作者:   【 字体: 】   

为有效应对当前疫情形势,全面贯彻落实中省市关于疫情防控工作部署要求,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全力维护社会安全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等相关法律规定,公安机关在疫情防控期间将依法严厉打击下列违法犯罪行为:


一、以暴力、威胁等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其他相关工作人员依法履行防疫、检疫、强制隔离、隔离治疗等防控措施,强行冲闯防疫检查站点、隔离区、警戒区;或者阻碍执行任务的救护车、警车、疫情防治物资运输、隔离转运车辆通行,或者在道路上采取挖掘、堆放泥石等行为阻碍交通的。


二、故意绕行疫情防控交通卡口,拒不配合,接受卡口工作人员检查,采取高速公路上随意上下乘客、高速路中途倒客转客、擅自翻转高速公路护栏、车内藏匿等方式逃避防疫检查的。


三、不按疫情防控相关规定申报涉疫信息,瞒报、谎报病情、旅居史、接触史、行踪轨迹等涉疫信息,或不配合检疫排查、隔离治疗、医学观察、流行病学调查、健康检测等预防、控制措施的;拒不配合所在单位或属地镇、村(社区)闭环管理防控措施的。


四、被确定为密切接触者,与新冠肺炎确诊病例、无症状感染者活动轨迹有交集或赋码管理人员,以及按规定需集中隔离、居家隔离和健康监测的人员,拒绝隔离治疗或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治疗的;被确定为密接者的共同工作和生活人员,拒不配合所在单位和社区(村)防控措施的。


五、纳入核酸检测范围人员,无正当理由不参加统一组织的核酸检测或核酸检测中指使他人顶替、冒用他人信息、代替他人进行核酸检测采样的。


六、违反疫情防控责任要求,未落实员工定期核酸检测责任、虚报瞒报核酸检测结果的;不按规定张贴场所码,不查验健康码、行程码、场所码、核酸检测阴性证明的。


七、进出车站、医院、商场、超市、农贸市场、宾馆酒店、餐饮场所等公共场所,乘坐公共交通工具,以及疫情防控卡(站)点、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等重点部位,不按规定佩戴口罩且不听劝阻的,或拒不执行人员登记、身份核验、体温检测、健康码查验、出示核酸阴性证明、车辆检查等疫情防控措施的。


八、临时管控区居民违反有关规定擅自串门、外出、聚集,集中隔离或居家隔离期间违规接触其他人员,或隔离结束后,不按规范严格居家健康监测,非必要进行外出活动,造成疫情传播风险的。


九、伪造、变造、买卖核酸检测证明等证明文件,或者买卖、使用伪造、变造的核酸检测证明等证明文件的。


十、居民和企业不配合开展疫情防控相关消毒工作,或者拒绝配合疾控和公安部门开展的疫情流行病学调查工作的。


十一、扰乱核酸检测、集中隔离等防疫工作秩序,故意伤害、殴打、恐吓、侮辱、诽谤医务、防疫和其他依法履行疫情防控职能的工作人员,故意损毁医疗、防疫设施,或者在医疗机构、疫情防控检查点等场所滋扰闹事的。


十二、故意编造涉疫虚假信息,在网络或其他媒体上传播,或者明知是涉疫虚假信息,故意在网络或其他媒体上传播,扰乱社会秩序的。


十三、故意泄露、传播已确诊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患者、无症状感染者等涉疫个人信息,侵犯他人隐私的。


十四、疫情防控期间,按照防控政策要求,应当暂停营业的重点场所,擅自开放、营业或者变相经营或不按规定落实防控措施的。


十五、违反国家有关市场经营、价格管理等规定,哄抬物价、囤积居奇、牟取暴利,严重扰乱市场经济秩序或者非法生产、销售、提供假药、劣药,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或者假冒伪劣防治、防护产品的。


十六、盗窃、哄抢、破坏、侵占疫情防治物资、设备的,或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医务人员以及其他虚假身份招摇撞骗的。


十七、阻碍政府依法征用应急所需设备、设施、场所、物资的,以及其他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及疫情防控指挥部发布的有关疫情防控的决定、命令,扰乱社会秩序和疫情防控工作的。


请全县广大人民群众自觉遵守法律法规,积极主动配合落实各项疫情防控措施,携手共筑疫情防控坚强防线。


特此通告。







石泉县新冠肺炎疫情联防联控工作指挥部办公室     石泉县公安局


2022年11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