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春节将至,为切实保障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持续改善大气环境质量,控制噪声污染,维护法规严肃性,即日起,旬阳市公安局、应急管理局、安康市生态环境局旬阳分局等部门将继续深入贯彻落实《旬阳市人民政府关于禁止燃放和销售烟花爆竹的通告》,加大法制宣传和巡逻执法检查力度,提高广大市民对我市烟花爆竹禁燃禁售规定的知晓度,严厉查处违规燃放以及非法销售、运输等行为,营造“人人禁燃、共创安宁”的良好氛围。
附件:《旬阳市人民政府关于禁止燃放和销售烟花爆竹的通告》
旬阳市人民政府
关于禁止燃放和销售烟花爆竹的通告
为深入推进大气污染防治,切实做好烟花爆竹燃放管理工作, 有效减少大气污染, 不断改善环境空气质量, 保护旬阳碧水蓝天,维护社会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安康市烟花爆竹燃放管理条例》等相关规定, 现将禁止燃放和销售烟花爆竹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止燃放销售烟花爆竹区域
旬阳市禁止燃放和销售烟花爆竹的区域为:市区东至大河南江南社区磨沟口一线, 南至旬阳高新区吕河片区规划区敖院 社区坝河口一线, 北至刘湾社区康湾、李家台村沙坝湾一线, 西至白柳片区规划区老龙沟村陈家沟、柳村社区中坪一线。具体包括鲁家台社区、下菜湾社区、老城社区、小河北社区、李家台村、江南社区、刘湾社区、党家坝社区、鲁家坝社区、青泥社区、草坪社区、四海逸家社区、刘店社区、李家庄村; 旬阳高新区吕河片区规划区的双井社区、江店社区、康美社区、 敖院社区、冬青村;旬阳高新区白柳片区规划区的柳村社区、 白柳社区、老龙沟村。此范围内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任何时间燃放销售烟花爆竹。
重污染天气期间,本市行政区域内一律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二、下述区域和地点内,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任何时间燃放烟花爆竹
(一) 国家机关、军事设施所在地; (二) 医疗机构、幼儿园、学校、敬(养) 老机构; (三) 博物馆、图书馆、档案馆、文物保护单位、环境空气自动监测站和粮食储备场所;(四) 市区的住宅小区、集贸市场, 公园、文化娱乐场所等人员密集场所; (五) 车站、码头等交通枢纽以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 停车场; (六) 城市道路、桥梁、人行天桥、高架路和隧道、地下通道以及其他地下空间; (七) 易燃易爆物品和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销售、使用场所和运输设备及输送管道的安全区域; (八) 电站及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 (九) 风景名胜区、烈士陵园、林地、公共绿地等重点防火区。
三、法律纪律责任
对在禁止燃放的区域内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燃放, 处 100 元以上 500 元以下的罚款; 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 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在禁止燃放的区域内未经许可经营烟花爆竹制品的,由应急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非法经营活动,处 2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罚款, 并没收非法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
对在禁止燃放和销售烟花爆竹工作中相关监管部门履职不力,造成不良影响的, 纪委监委依法依规予以责任追究。
四、监管责任
公安机关负责烟花爆竹的公共安全管理,应急管理、生态环境、住房和城乡建设、城市管理、市场监管及各镇等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烟花爆竹销售、燃放管理工作; 村(居) 民委员会和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协助做好 管理服务区域的烟花爆竹燃放管理工作。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违法销售、燃放烟花爆竹行为的, 可以予以劝阻或者举报, 受理举报的部门要立即受理、依法处置 (违法燃放举报电话:110;违法销售举报电话:7207670)。
五、其他事项
(一)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禁止燃放的区域内销售烟花爆竹。
(二)对违法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由公安机关、 应急管理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安康市烟花爆竹燃放管 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 事责任。
(三) 各党政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村(居) 民 委员会、住宅小区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及其他组织, 应当做好本单位、本区域内禁止燃放和销售烟花爆竹的监督管理和宣传教育工作, 自觉遵守《安康市烟花爆竹燃放管理条例》和本通告。如有发现违法销售、燃放烟花爆竹行为, 鼓励单位和个人进行劝阻和举报。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