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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河多部门联合执法严格落实《白河县人民政府关于禁止限制燃放烟花爆竹区域和时间的通告》

发布时间:2023年01月16日16时47分   来源:白河公安   作者:未知   【 字体: 】   

2023年春节将至,为切实保障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持续改善大气环境质量,控制噪声污染,维护法规严肃性,根据全县禁燃禁放工作会议部署安排,近期,白河县公安局、白河县应急管理局、安康市生态环境局白河分局等部门将继续认真贯彻落实《白河县人民政府关于禁止限制燃放烟花爆竹区域和时间的通告》,加大法制宣传和巡逻执法检查力度,提高广大群众对我县烟花爆竹禁燃禁售规定的知晓度,严厉查处违规燃放以及非法销售、运输烟花爆竹等行为,全面营造“人人知晓、人人参与、人人行动”的良好禁燃禁放氛围,全力维护安宁祥和社会治安环境。

白河县人民政府

关于禁止限制燃放烟花爆竹区域

和时间的通告

白政发〔2019〕16号

为有效防止火灾和人员伤亡事故,减少空气和噪声污染危害,保护环境,保障公共安全、人身安全、财产安全和公众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陕西省烟花爆竹燃放安全管理规定》《安康市烟花爆竹燃放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切实加强烟花爆竹燃放管理,现将我县禁止、限制燃放烟花爆竹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和场所

(一)城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

县城东至下卡子316国道陕鄂界界牌处,南至十天高速公路白河连接线凉水隧道北口道路两侧300米范围内,西至清风村环村路以内(自清风村2组周家沟入口处至清风村3组出口处),北至316国道群力村5组上沙沟至河街社区新水文站区域以内。

(二)各镇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场所

镇人民政府机关、医疗机构、幼儿园、学校、敬(养)老机构。

(三)其他禁止燃放重点场所

1.国家机关、军事设施所在地;2.文物保护单位、环境空气自动监测站和粮食储备场所;3.公园、文化娱乐等人员密集场所;4.车站、停车场、桥梁、高架桥、隧道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5.易燃易爆物品和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销售、使用场所和运输设备、输送管道的安全区域;6.电站及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7.风景名胜区、烈士陵园、林地、公共绿地等重点防火区。

(四)重污染天气期间,本县行政区域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二、限制燃放烟花爆竹区域和时间

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和地点以外,下列区域可以在农历除夕至次年正月十五燃放烟花爆竹,其他时间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一)十天高速公路白河出入口处至凉水隧道北口道路两侧300米范围内;

(二)各镇集镇规划区范围内。

三、禁止销售烟花爆竹的区域和时间

(一)禁止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和地点销售烟花爆竹;

(二)在限制燃放烟花爆竹区域,允许销售烟花爆竹的时间为农历十二月二十三日至次年正月十五日,其他时间禁止销售烟花爆竹。

四、村民自治组织的自我管理

在本通告允许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时间范围内,居(村)民委员会、社区可以召集居(村)民会议,就本居住区内人口密集区的限放、燃放烟花爆竹的安全、垃圾清理等具体事项依法制定自治公约,进行自我管理。

五、法律责任

(一)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区域、地点燃放烟花爆竹的,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机关依据《安康市烟花爆竹燃放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责令停止燃放,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对违法生产、销售、运输、储存烟花爆竹的行为,由应急管理部门、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安康市烟花爆竹燃放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予以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在依法查处禁燃禁售烟花爆竹活动中,阻碍或干扰执法人员执行公务的,依法依规处理。

(四)全县党员、公务员及企事业单位干部职工违规燃放烟花爆竹等违反本通告行为的,依法予以处罚,并移送纪检监察机关处理。

六、监督举报

广大人民群众应当自觉遵守本通告的规定。鼓励对违法生产、销售、运输、储存、燃放烟花爆竹行为进行劝阻和举报(违法运输、燃放烟花爆竹举报电话:110;违法生产、储存、销售烟花爆竹举报电话:0915-7820820)。

七、施行时间

本通告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2013年6月5日白河县人民政府发布的《关于限制在城区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同时废止。


白河县人民政府

2019年11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