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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林业局陕西省公安厅关于依法严厉打击森林草原野外非法用火违法犯罪行为的通告

发布时间:2023年02月01日08时29分   来源:   作者:   【 字体: 】   

为有效预防森林草原火灾发生,严厉打击林区野外非法用火违法犯罪行为,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和森林资源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森林防火条例》《草原防火条例》《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依法从严从快打击下列野外非法用火违法犯罪行为:

(一)故意放火;

(二)在山林、草原等重点防火区燃放烟花爆竹;

(三)在森林草原以及边缘地带烧荒炼山、烧灰积肥等;

(四)在森林草原野外吸烟、上坟烧纸、燃放鞭炮、点放孔明灯、焚烧垃圾、烤火、野炊等;

(五)森林草原防火期内,未经批准擅自进入森林草原野外用火或者进行其他活动;

(六)森林草原高火险期内,拒绝接受防火检查,或者接到森林草原火灾隐患整改通知书逾期不消除火灾隐患;

(七)其他违法野外用火的行为。

二、凡违反上述规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将根据《森林防火条例》《草原防火条例》等有关规定予以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对在林区野外非法用火不听劝阻,阻碍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公安机关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之规定予以治安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鼓励广大群众积极举报野外非法用火违法犯罪线索。凡举报线索经查实的,将按规定予以奖励。对窝藏、包庇违法犯罪分子,帮助违法犯罪分子毁灭、伪造证据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对威胁、报复举报人、控告人的,依法惩处。

五、敦促涉嫌野外非法用火违法犯罪人员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争取宽大处理。

六、省林业局举报电话:029-88652000,89696926;省公安厅举报电话:029-89692110,89692119

七、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至2023年5月31日森林草原防火期内有效。

 

陕西省林业局

陕西省公安厅

2023年1月11日